依照台南警察局婦幼園地的說明(網址內最後一條)
http://www.tncpi.gov.tw/wanda/index2.asp?strurl=06_5.asp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保護工作之保護對象為何?
A:
一、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本條例第2條)
二、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指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坐檯陪酒。
(二)伴遊、伴唱或伴舞。
(三)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施行細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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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伴唱和伴舞與伴遊都犯兒少法嗎?
那電視上跳舞的人, 都有收製作單位的錢, 該罰摟?
2007-06-08 13:12:0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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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21:06:0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意思是說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三種行為(陪酒..伴遊伴唱那些的),
而有可能發生性交易的時候,
可以依照細則的15~18條,給予保護
懂嗎?這則是在保護小朋友用的,無所謂罰誰不罰誰的
(如果!,小朋友在電視上唱歌跳舞是伴舞伴唱,
而且有可能因為這種行為,發生性交易,
是可以對小朋友採取保護的行動,以避免性交易的發生
不過,在電視上唱歌跳舞,就很有可能發生性交易?????)
2007-06-15 11:13: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