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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被調查局約談2次了,都是以證人的身份,但是第二次約談後又轉往地檢署被檢察官偵訊,也是以證人的身份,請問我還會要再次出庭嗎?我不想再去了,超麻煩的,感覺也不是很好,如果,法官傳我出庭,我可以不去嗎?法官會不會一直傳我出庭呀?如果,我不出庭,他們就不能開庭嗎?我只是證人也~~~
如果一定要出庭,可以不要看到任何人的方式出庭嗎?也不要讓所有人聽到我的聲音,只讓法官聽到,有這辦法嗎?
最近,為了這些事讓我傷透腦筋~~煩煩煩

2007-06-05 09:13:06 · 6 個解答 · 發問者 白白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那天檢察官偵訊後,有問題的人都被羈押,但後來有交保出來,那法官還會傳我出庭嗎?

2007-06-05 10:41:57 · update #1

6 個解答

您好,依題示提供:
刑事證人作證注意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一.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金額詳如傳票所載),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證人之日、旅費,本院於訊問完畢後當場給付之,如因故未能當場領取者,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本院領取,逾時即喪失權利,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二.
有正當理由足認如被告在場,難以自由陳述時,得請求隔離訊問。若無對質、詰問必要,亦得聲請准予單獨訊問。


三.
如須跨縣市出庭,可上本院網站下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


四.
因故無法如期到庭作證時,得事先聯繫書記官,請求改定可以到庭之期日。


五.
於證人保護法第二條各款所列之罪,必要時,得請求保護或請求核發「證人保護書」(詳情請洽承辦股書記官)。

證人之義務


一.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為下列之處置:


1.
得裁定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2.
得拘提之。


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
證人作證時有為具結及據實陳述之義務,但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至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之事由,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許可者得拒絕證言。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待證事實


如傳票所載

應攜帶之資料


如傳票所載

最後您不可不知:


得向法院請求協助、服務之事項及到庭作證如有危害安全之虞,得向法院請求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如下:


一.
收到法院傳票時,您應攜帶身分證、傳票、傳票上記載之文件及與案件相關資料,依傳票上指定之時間、地點至法庭向庭務員辦理報到;作證庭訊後,請至本院一樓服務中心三號櫃台領取證人日、旅費。


二.
您到庭作證時,如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休息室等候開庭,以免您於庭訊前受干擾。開庭時,可請求法官利用指認室讓您與被告區隔,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干擾。


三.
如您是肢體殘障,須特殊照護之證人,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求派員協助您到庭。


四.
作證完畢,無再訊問或對質、詰問之必要者,您可請求法官准許先行退庭;同時退庭時,您可請求區分走道,避免與被告同時離開法院。如有安全顧慮或受騷擾之虞,必要時可請求法官指派法警護送您離開法院。


五.
兒童或少年到庭作證,如無適當之人陪同,必要時可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請法院適當之人陪伴,以免心生恐懼。


六.
您是依法令應保密身分之刑事案件檢舉人到庭作證時,法院會落實各項保密措施,避免揭露您的身分。


七.
法院傳訊證人,絕非故意擾民,定有相當之理由而為傳訊,如因而造成不便,請您體諒。


八.
如果您確實到庭,法院因您而發現真實、伸張正義,不但是全民之福,也是您個人的功德;您作證對法院發現真實有重大助益,足為楷模時,承辦法官於案件確定後,會敘明具體事由,簽請院長核准致贈感謝函。如經您同意,亦會透過媒體廣為傳播,以凸顯證人共同維護司法正義之重要性。


九.
如果您未到庭,除可能受處罰外,案情因而拖延,司法效率不彰,並浪費公帑。


十.
如果仍有疑問,請向承辦書記官或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承上,您說:如果一定要出庭,可以不要看到任何人的方式出庭嗎?也不要讓所有人聽到我的聲音,只讓法官聽到,有這辦法嗎?等語,您到庭作證時,如不願與被告或被害人碰面,請先與承辦書記官聯繫,或告知門口駐衛警、志工,由志工帶您至休息室等候開庭,以免您於庭訊前受干擾。開庭時,可請求法官利用指認室讓您與被告區隔,以免您於庭訊時受干擾。
又如須跨縣市出庭,可上司法院網站下載「遠距訊問聲請單」,填妥相關欄位後,向承辦股提出遠距訊問之聲請,經法官許可後,可就近至擬聲請受訊問之所在地法院,進行遠距訊問,以免舟車勞頓之苦。
以上供參http://rong24w.smartweb.tw/

2007-06-06 08:14:27 補充:
出不出庭要視法官任為需不需要。

2007-06-05 09:52: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恐怕不行喔~ 您可以先參考這個答案: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82107763

==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簡單的說,證人出庭是一種「義務」,不去是要罰錢的。
除非您可以提出正當理由(比方受傷車禍什麼的),不然就只好跟書記官再溝通了。

==
然後「以不要看到任何人的方式出庭」大概是所謂的「秘密證人」吧?您可以參考這個答案: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1215466

==
刑事訴訟法中並不承認秘密證人的制度
任何證人他的證言都必需經過具結且必須經過詰問
如果才能保證證人說的都是真實
法院也才能根據證人的證言來據以審判
因此用寫信給法官之方式本身之證言因為無法詰問
且無具結故不具證明力
==

似乎這個答案不能給您實質幫助…
sorry~

我只是依法理判斷,期待能有高手來作解答。

2007-06-05 09:32:4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繼小豬 5 · 1 0

調查局請你去是約談,並非出庭,無法律上強制力,大可以拒絕,至於檢查官或法官傳喚出庭,一定要去,有事不能去要請假,否則會被強制拘提

2007-06-06 07:11: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閒雲 7 · 0 0

刑事訴訟法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所以證人一定要去。
如果一定要出庭,可以不要看到任何人的方式出庭嗎?也不要讓所有人聽到我的聲音,只讓法官聽到,有這辦法嗎?
**只要有讓法官准許之理由,是可以的。這叫做 < 秘密證人 >。

2007-06-05 09:30: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刑事證人一定得出庭,如三次未出庭可拘提或發怖通緝,除了性親受害者可隔離偵訊,不然可以證人保護法提出聲請保護

2007-06-05 09:28:2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浩浩 1 · 0 0

一、被調查局約談,那就是刑事案件囉。
二、證人經通知不到,是可以發拘票拘提你到案的。
三、若你是重要的證人,檢察官更是可以聲請法院罰你新台幣三萬元。
四、所以收到證人傳票,最好是遵期到庭。若有事請以書面請假。
五、至於要求特別的出庭方式,亦可以書面提出要求,檢察官是否准許,就看你個人的造化了。

2007-06-05 09:26:5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jimmy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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