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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到一封信
內文如下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絕對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
話費皆可扣除。(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這個讚啦!!


去報警
警察會理我嗎

2007-05-23 10:04:47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愛與和平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5 個解答

1.印象中「遺失案件」好向沒有報案三聯單吧?只要登記在「工作紀錄簿」和「受理民眾各類型案件紀錄簿」就可以了.
2.每隻手機都會有一個ID碼,會在發話的時候同時發出,所以只要追蹤那個發話附近的基地台的話,再調閱錄影帶,應該就可以找到了,不過這樣很大費周章.
3.我猜若是要求電信業者寄送帳單明細,可能是要用來當做證據的吧?
4.不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指的就是電信業者,除非電信業者明知該門號已被盜用,還繼續讓歹徒使用,那麼就可以向電信業者求償該電話費.

此外

To sandy大大:
  如果真的是自己不小心弄丟的,就千萬不能說是被偷的,如果事後被發現的話,那麼則會被以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誣告罪」移送法辦喔!千萬不可不當心!若是本篇發文者真的照著您的說法去報案的話,那麼您就是上述該罪的教唆犯喔.

以上是屬於就事論事,絕無針對人.

2007-05-23 10:47: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古意郎 2 · 0 0

現在的法律用意非常好
在於培養人民負責守法的習慣及尊重他人隱私的道德
這樣一來遵守法律的人就都會個個都是好好的老實人,也不會去看到一些不該看到的事 如同溫室裡面的花朵般 頭好壯壯唷

不懂法律的人 也可以利用立法來了解法律的用意

所以呢大家都要遵守法律才是好國民

2007-05-23 11:19:1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o 1 · 0 0

你可以說是被扒的..不是自己弄不見的..只要有報案..警察就會填報案三聯單...你就可以跟通信業者申請了..
只是----不知你收到這封信的真實信..還是得求證一下喔~

2007-05-23 10:21:1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去報警...超過十成的把握沒用
警察一定絕對肯定不會理你~

我朋友野手機掉啦
去警察局
他指認為是我朋友的粗心大意
根本一點都不想聽我朋友想表達的事情
所以警察是真的對於這種小事情
一點興趣也沒有的

又不是什麼會給他記功嘉獎的事情


至於你上面形容的那些...
是你的手機掉了嗎??
怎會收到這種信??

2007-05-23 10:19:0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的條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所以你的損失要自己吸收,業者不必要吸收,更沒有所謂的法律規定
試想,如果不肖使用者為了不付電話費狂打國際電話,事後再以遺失為由要求免付,廠商都會破產且無一倖免。
因此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不可能有這種法條
因此正確程序是遺失之後第一時間要去系統商停話,再去報警

2007-05-23 10:18:1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Ivan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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