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聊天室無聊哈拉
然後想要整整一些詐騙的援交妹
就問要不要...那方面的事情
後來有一個女方的代號回應我
我就跟他亂哈拉
也留電話給她
她也打來了...可是我沒去見面
沒多久後就有警方打電話來說
我的電話有疑是援交
可能會違反了〝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請我到案說明
若不去就會送文上去
因為我沒見面只是電話聊 跟 聊天室聊天而已
真的構成他說的那條法律嗎
還有那警察打來的電話我查過了是真的
請問了解法律或是知道這方面的大大
可以告訴我...我該去說明嗎
2007-05-19 19:17:42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文豪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有些人可能原本並沒有性交易的意念,
卻在金錢利益的引誘下,做出性交易的行為,
為了保護這些意志薄弱的人,所以產生了兒少性交易29條,
簡單來說,
29條不是在罰援交(性交易),是在罰找援交(促使別人跟你性交易)
當然,就*找援交*的字眼,還要看有沒有構成散布,播送,刊登的行為,
這行為要構成,才算犯法,
有沒有構成,就要看你的涉案程度跟警察掌握的證據有多少,
至於警察說到,若不去就會送文上去,
一般而言,警察會需要你的筆錄才能移送地檢,
因為沒有筆錄,多半會被檢察官給退件,
但如果警察需要你的筆錄,除非你見面被他以現行犯帶進警局,
否則,他必須寄通知書給你,請你去警局說明,
寄通知書後,你仍不去,他可以拘你,拘不到才直接移送地檢,
到時檢察官才會傳,在檢察官面前請說實話.
沒經過警察局就由檢察官問話的情況少見.
如果警察掌握的證據充足,會直接發通知書請你去警局說明,
這時候就要老實一點,通知書都發來了,想必證據已經賴不掉,
若是證據薄弱,沒有通知書,警察會打電話要你去警局做筆錄,
除非你很油條,不然在警察的盤問下,做出不利自己的筆錄,
這樣證據就夠了.
所以不管是檢察官要傳你,還是警方的到案通知,
有文寄過來,就一定要去,而且要老實誠懇
沒有文,一律不去
2007-05-21 03:57:29 補充:
補充一下我的第二行,
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
在性交易的前提下,促使別人發生性交易就違法,
援交妹上網找客人也是一樣
2007-05-21 04:04:12 補充:
儘管你聊天室全用密語,
假若你亂槍打鳥,將有援交意圖的訊息傳給不特定多數人,
依然構成散布要件,罪名依然成立
2007-05-20 23:43: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4-09-28 12:08: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最近發現一個很不錯的正妹聊天室,
裡面的模特兒都是有露臉的台灣妹耶,每個都很正喔!!
不像一些傳統聊天室,都不露臉,又是一些大陸的妹妹,
玩久了都很膩了,去到哪邊都是看到那些熟悉的房間背景~ (哈)
推薦給你看看囉!! 反正看又不用錢,喜歡在買點數進一步視訊聊天就好惹.
網址 http://xor.tw/4npgi
2014-09-04 08:47: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是你先主動的嗎? 如果你主動價錢又是自己說的 這樣有利誘罪喔!!
可是第一次被抓到客人通常都是賠錢了事所以你大可以放心
如果都是他主動提的 你就沒事了
2007-05-21 09:43: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敗家症☆小步𩖰 1 · 0⤊ 0⤋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二十九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下是找到資料
第一 在檢察官前認罪 尋求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第二 若檢察官不肯給予緩起訴或不起訴 則到法官面前 再請求緩刑或易科罰金 這樣就不用入監服刑
你都可以適用 雖然沒有涉及交易 但是已經犯了條例 相信你去說明後 應該可以被諒解
雖然我不知道你跟她聊天內容為和 如果沒有談論到交易跟那會是
的話 基本上不太能成立 如果有的話 可能你還是需要把事情經過
坦承 並且說明自己沒有那個意思 希望檢察官能諒解
希望這對你會有幫助
2007-05-19 19:32:5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教授 2 · 0⤊ 0⤋
條文如下: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聊天室是一對一嗎?如果是算是密閉空間,不能算是公開場合.嚴格說起來不算是,但是不是可以有暗示性語言很難說.話家常是很一般的事情,如果有性暗示且有涉及到金錢交易語言或行為的話,就必須擔付起刑法上的責任.重點在於你是否有「促使人」的動作產生,如果有那就很難逃過這條法令的約束.但不是完全不能區分,因為以性交易的定義來說指的是以金錢或其它價值交換的方式來從事或進行性方面的交易.
前去說明無妨,但必須清楚交代自己的心境,否則在警局裡記上一筆就是人生的污點,即使是警告也是一樣的喔.
2007-05-19 19:32:33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什麼愛詐騙的援交妹
那些都是假扮援交妹然後賺取業績的警察啦
罪名當然不成立
沒作過的事情如何構成犯罪
去說明一下就好了
順便問問看假扮援交妹的警察是哪一位
真是有夠莫名其妙
我看你聯絡報社算了
警察都不知道幹什麼吃的
2007-05-19 19:23:30 · answer #7 · answered by 水のjuice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