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長年在外租屋的人想請問房東和我簽了二年契約他在這段期間可以賣房子嗎?而且在這段期間他都會叫仲价帶人來看房子造成我很不方便我有權利拒絶嗎?那如果他真的把房子賣了我可以不續租嗎?(他強調我和他簽二年租約未到期只是換個名字)那押金拿的回來嗎?請各位善心人士幫幫忙感激不盡....
2007-05-09 12:09:2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雪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意涵應為「所有權的移轉不破租賃」,這意思是說,如果先有租賃契約的成立,並且房客也搬進去居住,則屋主之後的所有權移轉(即房東將房子賣給他人)時,房客仍可繼續居住,其權益絲毫不受影響,此時,房客的房東自動更改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法律直接規定,不待做任何行為)。
但是一般外面買的房屋租任契約通常都是較保障房東的,你可以與房東溝通一下,
2007-05-09 12:34:1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元 2 · 0⤊ 0⤋
雖然買賣不破租賃..但建議你合約書去法院公證一下..對你的權利是最好..
我看過法院去除租賃權的案例..所以還是小心為上!!
2007-05-13 12:18:3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淳淳老師剛好也正在研究房地產優~ 我試著回答你ㄉ問題
1.可以賣 但買賣不破租賃 他賣給誰都不影響你跟他租賃契約的效力(即使你ㄉ租約未經公證也一樣有效力喔)
2.當然可以拒絕 但是請用技巧性的婉拒 比如我都12點才會回家之類的 或是跟他溝通只有每個禮拜幾ㄉ幾點到幾點之間可以看
3.可以不續租跟押金拿回來我ㄧ起回答 應該說民法其實都是保護弱勢 保障消費者 民法白話文是醬講的 你一個月不繳租金房東會從你押金扣 兩個月不繳房東還是從你押金扣 期間房東會寫存證線函給你 扣光了寫信請你搬家 就醬 這是民法講ㄉ喔 所以若是你不想租了 跟房東又處ㄉ不好的話 .......
Ps 別急別心煩做個伸懶腰動作聲嘶力竭喊一聲///***/// 心情馬上變好內 我都這樣喔
2007-05-10 11:21: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23 2 · 0⤊ 0⤋
民法425條便記明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也就是法界所言的"帝王條款"~~版主大可安心!!
2007-05-09 12:40:1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