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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場合,未經他人許可,私下以相機拍照,不管是存於電腦或是洗出相片,都只是欣賞之用,不是用於非法的用途,請問這樣對方可以提出﹝偷拍﹞的指控嗎?

  若不構成﹝偷拍﹞,那又是犯了哪條罪?謝謝。

2007-05-04 09:38:20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熊 4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第 315-1 條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何謂公開=>只要人有阻止的表象 像人有穿衣服 就是為了身體的隱私 你還要拍的話 就是偷拍啦
可是如果拍別人 最好還是徵求同意啦 不然就像狗仔隊一樣了....

所以不要太超過的話應該沒犯罪啦

2007-05-04 16:03: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魯夫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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