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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在公開聊天室以帳號原***
事後被警察抓去做筆錄
想知道我有權保留對話紀錄嗎?(我有要不過警察不給)
因為之後越想越不對~警方對話有出現--你找援嗎?你要給我多少?你要做幾次?...等字樣
我要該誰申請保留對話紀錄?找律師ㄧ起嗎?(要再找電腦專家嗎)?還是跟雅虎要?

被抓的原因為違反兒少法29條
這法是針對兒童及少年嗎?
我們都表明已成年了...該法能適用嗎?

警察後來有說~你態度好一點~不要解釋一堆
可能只是電腦使用不當~罰個一萬左右
真的是這樣嗎?不要解釋太多對我比較有利嗎?

這樣會有前科嗎?別人查的到前科嗎?
法院通知書大概多久會到?

補充:
警察有說密談是沒罪~不過我是在公開聊天室用原***就有問題了=====>我該跟法官強調我是密談嗎

我們本來是約隔天~可是前一天我說先見個面滿意再說~被抓的當天是抱著見面的心態這樣有罪嗎?===>這點對我有利嗎?

2007-05-01 20:46:1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筆錄有辦法改嗎?感覺好像有點被誘導

2007-05-01 20:50:52 · update #1

全國法扶是免費的嗎?要收什麼費用嗎?
之後可以找法扶的律師ㄧ起出庭嗎?
台北或板橋的哪個好?對我比較有幫助?

2007-05-01 20:55:10 · update #2

兒少法立法源一好像是針對青少年
http://www.tahr.org.tw/site/active/2004.9.8/2004.09.08.htm

2007-05-02 20:38:49 · update #3

to.煩
我的帳號是用原來是妳(不是原***)
我要怎麼連絡公開聊天室的版主~需要向法院申請文件查調對話紀錄嗎?

你要怎凹說見完面不會就乖乖回家?
我當天有在及時通中說要不要先見面看看~後來也有打電話~而且那天我連錢包都沒帶~警察跟我要身分證當然也就沒有了

可是我原意真的只是好玩~況且我有女友~約出來不見的會做~而且我也是第一次約出來

請問您有認識專精兒少法29條的律師嗎?
想找他商談案情~詢問的費用是以小時計嗎?費用大概多少?

2007-05-02 20:48:18 · update #4

dear GO GO

嫖妓無罪,上網找妓有罪
法律的見解很難讓能懂,都是妓有什麼差別?
而且嫖妓是完成式,找妓是未來式(不見得完成)
這樣判決有點奇怪

我的暱稱是原來是妳(不是原***)~要看你碰到的檢察官如何認定
請問我從哪裡可以看到先前檢察官的判決?

基本上你當初的原意,若真是想要援交,被査到後就誠實的認罪
我的原意真的是好奇~原意怎麼樣證明?法律不是都講求證據

法律諮詢的免費服務
請問哪裡有這方面資訊?

2007-05-02 20:56:45 · update #5

to.大家

兼差嗎?有構成兒少法29條的<性交易>要件嗎?
而且我都是用密談的,密談不夠成29條<刊登>促使為性交易訊息之要件
我該怎麼解釋兼差嗎?我只是隨口問問,現在可能成為我的敗筆===>誰能我幫我解釋

2007-05-04 17:51:00 · update #6

to. "煩"&"GO GO "

您們的回答都對我很有幫助
只是我想再多聽各方意見
不得已將問題時間延長~還請見諒

2007-05-06 07:31:24 · update #7

4 個解答

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條法律訂的很曖昧,一般人會認為不是找未成年的應該沒事,旦細看法條並沒載明未滿18歲的敘述,致使警方依法論法,只要你在網路公開的場合下,只要有暗示要性交易的訊息,不管你有無交易完成,多算是觸犯該法.照成嫖妓無罪,上網找妓有罪.

你的暱稱基本上已經很明顯觸法了,不過原等不等於援,要看你碰到的檢察官如何認定,有的會不認為是暗示援,但有的會認定是案是要援,這就要看你碰到的檢察官如何認定了.有案例是寫元這個字,照樣被依29條移送.
基本上你當初的原意,若真是想要援交,被査到後就誠實的認罪,表現出悔意,一般多會被以緩起訴與罰款結案,若一直抗辯那就會被起訴移送法院,那就只有再跟法官辯解,看法官任不認同的的辯解.
法扶免費辯護是有條件的,條件如此網頁http://www.laf.org.tw/tw/service/register.php
看上面的流程,蠻繁複的,建議你先用法律諮詢的免費服務.


2007-05-03 00:49:58 補充:
的確!兒少法立法的立意是為了保護兒童少年,但是29條立法時沒有加上限制對象為未成年,所以造成很多人誤以為只針對未成年對象.

法律條文就少了那未成年三個字,所以只要是有暗示要性交易者,不管對象是否未成年,通通算是觸犯該條法律.

2007-05-03 15:15:10 補充:
你的暱稱若被認定帶有要援的涵義,那就是犯罪證據.

反之若是不被定帶有要援的涵義,那你就會被以不起訴結案.

但有沒有要援的意思,其認定要看檢察官的自由心証,

台灣嫖妓是罰娼不罰嫖,而嫖妓者若是直接去找的,他沒有散佈要嫖的訊息,當然就沒有觸犯29條這條法律囉!你可以在知識+搜尋看看,你這類的問題已經多到不計其數了,甚至有在知識+提問題說想包養,這樣也是一樣被依29條移送,案例太多了,您就慢慢看吧!

法扶會的電話02-66328282,打去問問看囉!

2007-05-10 01:38:40 補充:
法律條文就是這樣寫,他寫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裡面沒寫一定要完成性交易,而是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而且也沒寫限定對象為未成年者.

就是只要被認定有要性交易的暗示,不管對象為成年與否,就會被認定觸犯這29條,這就是為何有一些團體疾呼立委諸公盡速修改這條法律,避免這文字獄持續在進行中.

2007-05-02 12:36: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老陳    7 · 0 0

1.並非密語就不構成散布,將援交訊息密語至不特定多數人,仍然構成散布

2.改筆錄難,你能證明你是在精神不繼或是員警脅迫下做的筆錄嗎?
非改不可請跟律師參詳

2007-05-16 11:24:33 補充:
3.你上網找妓,將援交訊息傳給不特定人,可能使原本無意圖性交易之人,在金錢利益的誘惑下跟你性交易,兒少法29條就是在罰這種情況,跟什麼"嫖妓無罪,上網找妓就有罪",這是兩回事.

4.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旨意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但是第29條的規範卻非針對兒童及青少年,而是對所有"人",就社會風俗來說,與其僅僅保護兒童及青少年,保護所有人的價值更大,但是卻跟兒童及青少年第1條不符,前幾年便有立委提出修正草案,欲將其保護之"人",限定未滿18,以落實兒少法的精神,
但是!!!還沒過,所以現行的法規是如此,只能依法.

2007-05-16 07:24:2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披絲 4 · 0 0

你可以問問看我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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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純粹只是退休之後幫忙大家服務
會盡力幫忙大家回答問題 謝謝

2007-05-13 17:52: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1 · 0 0

首先為了防制、消弭以兒童與少年為性交易對象的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性交易之訊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訊息罪。此罪的要件為本件所使用的媒體工具「電腦網路」,亦即色情廣告經過上網貼上留言板以後,任何人只要可以上網就能夠打開網站進入觀看留言板上的廣告,符合了這法條中的「刊登」的要件,另外刊登在媒體上的訊息,必須客觀上含有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內涵,由執法者本其專業的眼光,就具體的事實來認定。

至於您提到:『事後被警察抓去做筆錄想知道我有權保留對話紀錄嗎?(我有要不過警察不給)因為之後越想越不對~警方對話有出現--你找援嗎?你要給我多少?你要做幾次?...等字樣我要該誰申請保留對話紀錄?找律師ㄧ起嗎?(要再找電腦專家嗎)?還是跟雅虎要?』..之疑問,提醒您,您隨時可向司法機關要求調查對於您有利之證據,包含保全系爭通話紀錄之證據聲請,但也由於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在偵查中您是不可以要求調閱通話記錄或筆錄內容的,但法律也同樣規定,司法機關訊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錄音,有必要時亦應全程錄影,因此如果您對於筆錄的正確性有疑問的話,在偵查中可向檢察官提出異議,要求勘驗有疑問的筆錄部份,當然在審判中也可以要求法官為勘驗之聲請,不過建議還是即時在檢方就提出異議,您無須強迫自己違背自己之意願而陳述的。

以上供參考

2007-05-09 23:29:4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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