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五月認識我男友, 他已婚有子女, 三代同住.
斷斷續續交往十個月, 兩個月前他斷訊.
我傳簡訊告訴他我有可能懷孕, 他不理會, 我曾傳簡訊叫他去死, 或者吸引他來找我的字樣, 但事後我並沒懷孕.
一個月前我打電話到他家中, 與他老婆通電話, 才得知他傳染給我的性病他老婆都經歷過了, 我才確定他是惡意傳染給我.
我查詢了有關法律資料, 我要告他, 但已過六個月時效, 而且他老婆可以反告我妨害家庭.
同時我開始鬧他電話及手機, 並傳簡訊有同歸於盡等字樣, 內容我自己並沒存檔, 我也都忘了詳細內容, 並且叫他去報警, 我不怕.
這個月我幾乎每天打無聲電話給他, 他幾天後就不接電話, 有時把手機交朋友接聽, 家中電話也拔掉線路或轉手機語音.
前幾天我委託偵信社查他家住址, 現尚未查到, 我準備在查到後傳封他家地址的簡訊給他.
上述經過, 我是否已犯了刑法恐嚇罪??
我會有什麼可能罪名??
有人建議我怎麼做嗎??
2007-04-27 04:23:4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Joanna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妳沒有像酒女陳崇美一樣要錢,所以並沒有觸犯刑法恐嚇罪!
刑法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我只能建議妳不要再鬧了,難道還能建議妳學陳崇美去偷拍勒索嗎?
2007-05-01 08:06:50 補充:
3.我會有什麼可能罪名??
答:【傳簡訊有同歸於盡等字樣】
刑法第305條是妨害自由罪不是恐嚇罪,妳觸犯的是跟陳崇美在高等法院得到的較輕罪名:妨害自由罪中的【強制罪】。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4 條 處罰未遂犯,第 305 條不但不處罰未遂犯,還必須【致生危害於安全】。
所以妳觸犯的是第 304 條 【強制罪】。
2007-04-27 05:28: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袁崇煥 7 · 0⤊ 0⤋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04-28 17:02:43 補充:
我想問一下你要到想要他什麼???
一個有問題的男人(不值得愛的男人),妳一直亂他,會有可能換來他愛妳嗎???
就算他真的回來愛妳,妳能保證他愛妳多久時間???
妳想告他285條傳染性罪,過了6個月的告訴期是不能告訴的
還是妳只是想出用台灣的法律在他身上出一口氣???
2007-04-28 12:58: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鎮靜一 點 5 · 0⤊ 0⤋
我是絕的拉.你第問題比較大
你明知他有老婆還跟他揪扯不清.才有後面這些問題.請你分清楚妳現在是在報復他還是真心愛他.愛總是讓人錯亂.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只會讓人更累.遠離是非.才是明智之舉.請你理智一點.就算你知道他的全部資料.那又如何.別把自已搞的理外不是人.我建議你出去散心.想清楚你現在所做第一切只會讓人絕地你幼稚.
2007-04-27 14:49: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草食男 5 · 0⤊ 0⤋
放下心更寬......
2007-04-27 05:58:32 · answer #4 · answered by Dearannie888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