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公在外面欠了好幾家銀行的卡債,今天收到一張銀行的到場送達通知單還拍照(拍照是鄰居告知我們的),裡頭寫說3日內未出面處理,否則將移送法院執行,執行日將會同法院書記官及管區員警及依法執行查封程序,必要時並將請鎖匠會同協助。
還寫說本通知單依法僅對債務人、配偶、法(約)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其他法有明文規定之關係人發生送達之效力。
我公公已經10年多沒住家裡了,家中房子以及一台轎車是我婆婆的名字,這樣能查封房子或是車子嗎?
我們該如何做才能與我公公劃清界線呢?因為我公公都沒回來ㄝ沒有住家裡,突然今天收到這樣的單子使家裡的人都一個頭兩個大。
2007-04-23 20:46:2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公公根本就是都放給它濫,說白一點都不理會銀行,都是我們在家裡接銀行打來的催卡費的電話。
2007-04-23 20:48:28 · update #1
我公公他是還活著啦,只是他已經10年多都沒回來這個家了。
那再請問一下,你們有說到拋棄繼承,如果我們現在就去辦拋棄繼承可以嗎?如果不可以那我們該何時辦才好呢?
2007-04-24 04:40:33 · update #2
如果我們現在把房子以及汽車都辦過戶可以嗎?
因為我們好擔心不知道以後我公公在外面還會發生什麼事情連累到家人。
還有如果我婆婆現在跟我公公辦理離婚是不是對我婆婆比較不利呢?因為我聽人家在說,現在法律改成要是雙方離婚的話,比較沒有錢的那方可以要求比較有錢的那方一半的財產。
真的是好怕到時候我公公又在外面亂縞衣些事情來,擔心到那時候我們來不及辦理一些事務。
2007-04-24 16:52:59 · update #3
1.除非你婆婆是保人,或是你公公惡意脫產的,否則可放心
2.要注意,將來公公去世時要評估財產與負債,要適時拋棄繼承
3.如有過分騷擾行為,直接發存證信函去銀行,請他勿再對非債務人騷擾,如還不改善可向消基會,或金管會檢舉或投書報社
4.一般過分的騷擾行為都是銀行委外討債公司催收的行為,銀行遇到債務人家人反應過分的騷擾行為,都會去制止的
5.查封須經法院判決債權確認,且也不需要開門,直接貼在門口就可,未拍賣完成前也不需要搬離,看來鎖匠是嚇你的,還有更誇張的要查封電器傢俱的
銀行常會用一些看起來像法院函,或寫的很嚴重的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來嚇唬債務人或其家屬,要先查清楚否則很容易負一些不該負的責任
2007-04-29 02:12:24 補充:
如果房子及車子在你婆婆名下,可隨時過戶,只是要以贈與或買賣方式差異而已
如買賣要做資金流向,證明不是贈與
如用贈與方式要注意是否超過免稅額,否則會被扣徵贈與稅(每年111萬)房屋價值是以契價為標準不是以市價衡量,一般來說如不是新房子,或地段太好應該沒超過,最好還是請代書幫你查查,如資金來原沒問題辦理買賣比較單純,另外還要注意增值稅問題,
一般來說你婆婆不是債務人,並不需要脫產,但是怕你公公在外面亂搞,當然還是過戶比較好,免的萬一婆婆過世後你公公可以繼承
2007-04-23 21:31: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ter 2 · 0⤊ 0⤋
"繼承"就是當事人死亡
當事人的親屬才會"繼承"當事人的財產及債務
辦理期限: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
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
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
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
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
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
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
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
(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
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當親人死亡時,首先應注意自己是否為繼承人,
再應了解死者是否留下債務,如果有留下龐大債務時,
必須要在限期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再依法做相關程序,
才能避免承受該筆債務。但值得注意的是,
很多民眾以為拋棄繼承係指將死者之債務予以拋棄,
但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
因此在聲請拋棄繼承前,實應將遺產中財產上之權利及義務計算清楚,
再決定應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還是繼承全部的遺產。
茲將拋棄繼承之程序簡單說明如后:
繼承人
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但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配偶與各順序繼承人是共同繼承的。
假設甲的繼承人有妻(乙)、二兒子(丙、丁),三人本應共同繼承甲之遺產,
當丙、丁均拋棄繼承權時,由配偶乙單獨繼承;若配偶乙拋棄繼承權者,則由丙、丁繼承,倘若丙在繼承前已死亡者,則由丙之子女代位繼承。
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
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成為應繼承之人。
為使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民法也有規定後順位的人,
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得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
所以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由於法院要求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時,應附上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
「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因此,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應先發
出通知之書面(一般都以存證信函為之),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
之一為妥。
二、辦理期限:
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
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
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辦理方法:
繼承人須撰述一份「拋棄繼承聲請書」向法院聲請,
並以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如死者之配偶及子女通知孫子),
而將存證信函之回執作為拋棄繼承聲請書之附件。
若繼承人在國外住居時,
則應將其拋棄之意思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
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
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補陳法院。
以上我的一些經驗,
希望對你有幫助
若有不明白歡迎再次PO文發問
2007-04-24 08:45: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心 思 細 膩 6 · 0⤊ 0⤋
個人經驗供你參考!
有人要告你,法院會寄傳票給你.請你到庭說明,還沒傳訊要查封動產或不動產是不可能的,家人收過此類信函而且見過拍照的人還和我母親談及嚴重性,嚇的他不知所措,隔週我就接到電話,反問他為何恐嚇我的家人,欠錢的是我又不是他們,對方怕我錄音堅稱沒有此事絕對不是他們公司.
民法債篇,可以去查一下,債務人是誰?債權人得向其請求支付,債務人死亡才得向其財產繼承人請求支付,你公公的事既然他是擺濫,那你們就不用去管他,至於催討電話,若有來電顯示號碼就和他們說:此人已經不住再這裡且失聯很久,若他們找到他請幫忙轉告家人很掛念他!對方若是不顯示號碼在催討債務,就直接回他詐騙集團後掛電話!再打在掛,如此他們才不會出言恐嚇!
顯示號碼的來電可以作為對方是否有出言恐嚇的通聯紀錄,只要你有錄音就可以告他們恐嚇!(通常他們不敢粗言粗語)
恐嚇的定義之一是:致使他人心生畏懼就是恐嚇
一般催討電話都是問你怎麼不還?是不是不想還?不還也要告訴我啊!等著你說錯話後告你刑事罪--詐欺
很多很多的經驗,若是覺得需要e-mail給我 richard5713@yahoo.co
m.tw
2007-04-23 22:22: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ㄚ奇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