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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朋友在私人建築師師務所上班因公司承攬公共工程監造等工作---那廠商招待他們出國及喝花酒.給回扣...性招待等等那監造及廠商有犯罪嗎
那他們算公務人員嗎他們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嗎有具體犯哪一條法律嗎有案例嗎

2007-04-20 07:52:55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賓士哈士奇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朋友不是採購人員也不經辦及對價關西他是在私人建築師師務所上班因公司承攬公共工程監造他的部分都是現場監造跟現場執行等業務...計價部分由其他同事負責那他會被判罪嗎那位何趙駙馬他是公務人員又被判無罪ㄋ

2007-04-20 10:24:54 · update #1

4 個解答

你的朋友是不具有公務人員資格的,因他並不是在公務機關工作,他接受招待是私人公司與私人公司的應酬,給回扣那要看他所受雇公司人事章程有否限制,若有具體事實可向該公司舉報,嚴格說若有犯罪是犯了妨害風化罪,若是在國外接受性招待,台灣法律是無法可管的。

2007-04-20 08:54: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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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2 04:1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算公務員!

2007-04-23 11:38:5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Big Cat 7 · 0 0

刑法(第 10 條 名詞定義)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六條(屬人主義(一)-公務員國外犯罪之適用)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 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 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所以ㄚ他應該算是公務員而有可能成立貪污或是瀆職罪

2007-04-20 09:30:0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草食男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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