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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居但已簽定離婚協議書,只是對方遲不去戶政辦理相關手續,且對方也失聯,想請問有何方法可以使對方出面辦妥手續,

2007-04-14 13:46:2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忘憂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4 個解答

你的問題並不複雜

符合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來訴請離婚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依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又非離婚不可時,可以參酌民法第1052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
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民法第1052條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來補足前十款規定之不足,有較大的彈性空間。如果你(妳)有發生重大事件導致無法再繼續維繫婚姻者,都可以民法一○五二條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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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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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8 17:03: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寄出存證信函給他......若不聯絡..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即可申請判決離婚...不然照理應該一同去戶政辦理...

2007-04-18 13:33:0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分居一年後可訴請離婚...
他死不辦...妳也無法強迫他

2007-04-15 10:41: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先寄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他...再不理..

法院訴請離婚民事訴訟...一定會准的..

2007-04-14 14:39:2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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