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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或精神醫學專家好:
本人從事教職,想請教法律人士問題。最近在工作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一位無憑無據,四處告老師的家長,想請教他ㄧ些言行與書面證明,是否已造成毀謗他人、陷人於精神恐懼的罪證。
緣由:該位女士是一位身障生的母親,去年10月該生在校因好奇或衝動等因素,掀了普通班女生的上衣,拉扯褲子。原本校方應以「性騷擾案例」通報,但考量該生身障身份,請家長善加管教。未往上通報。導師基於安撫女方與管教的立場,開了一張請家長管教的切結書,事實上未強迫,家長實際上也未簽。不料卻成為身障生家長四處告老師「剝奪教育權」的依據…..。
.儘管學校已為孩子做了許多調整與配合,該生家長依舊非常氣憤。從校長、教育局,甚至告到教育部、地方首長,甚至揚言要告到行政院長、總統。從事件發生後已經半年多,該家長似乎沒有因時間緩和而平息(該生家長有到精神科就診的紀錄,不過他個人不承認自己有精神方面的症狀….,然而,與其接觸過的人,都覺得他可能有「被害妄想症」或「躁鬱症」等症狀..)
教育當局不但沒有就事論事,卻一再行文,要學校適當懲處教師。問題是,證據在那兒?憑什麼懲處,憑什麼免職教師?要老師一生的職業背著污點和喪失工作權?家人喝西北風。….只因為有關單位懦弱,或他會吵,敢找媒體就有糖吃?

問題1:若該生母親真有精神狀況,社會單位是否有強制其就醫的機制?因為聽說除非他有家暴或傷害他人的紀錄,才能強迫就醫。問題是他ㄧ些精神殘害學校教師的行為,卻遠比實際的肢體傷害更嚴重。

問題2他在申訴教育局等單位,都以書面申訴,字眼包含「老師迫害學生,害學生失禁…精神錯亂」、「校長、教育局收老師的賄賂,才會一味袒護教師。」「上級單位再不免職主任、組長、老師,我就帶孩子自殺,血債血還…」、「老師泯滅人性,喪盡天良」,這些字眼既有書面證據(教育局、學校方面都有影本存證),是否逼到最後老師受不了,可以到法院告他毀謗。

問題2:家長像「殺人喊救人」,還說教育單位不處理,要去法院告老師,請問他可能告成嗎?因為他什麼證據都沒有,只是他ㄧ味「被害妄想」的陳詞。

問題3:若他去找媒體擴大事件或是真的想不開自殺了,留遺言告老師,這樣我們有罪嗎?還是良心譴責!老實說,一個不尊重自己和孩子生命的人,用自己生命威脅他人名譽與工作權,他就獲勝嗎?我們深表遺憾,他這種行為老天爺也不會為他同情吧。可是媒體的力量,卻足以毀掉我們一群為教育辛苦付出的教職人員。
我們一群快被逼瘋的老師,壓根沒想到努力教學,最糟卻可能扯上官司,以上問題,煩請專家不吝指教回信,誠摯感謝。
~一群快被這家長逼瘋的老師留

2007-04-12 17:58: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dopy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對方碰到妳身體的情況)
對方沒經妳同意觸碰妳身體已觸犯性騷擾防制法,可處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還要被記過或罰錢

如果對方是學生,可以記到二大過 二小過
如果對方已經在上班了,可以罰一萬元至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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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不碰對方身體的情形)

(纏妳 不碰妳的男生) 和 (纏妳 碰妳的男生) 不一樣
前者通常是專情的,至少他尊重(不碰妳)及喜歡妳,只是不懂怎樣追女生(纏女生的告白方式)
後者常會變成性侵害犯人

這問題很常見,因發生的次數很多,政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性騷擾防制法沒有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條例,也就是精神騷擾無罪。這應該用教育的方式教導男生追求女生時,不應該太過份追求。但男生的天性就是如此,沒辦法禁止。

普通追求女生的話,久了後,她一再拒絕你,你也不放棄還緊黏著她,她可能會覺得你在『騷擾』她,也會對你印象不太好。女生脾氣好一點就會主動跟你保持距離;脾氣爛一點,可能就會對你很明顯的就是討厭!
所以做不成情人當朋友,好過有天會分手 。

男生用這樣追求女生的方式很常見,只是女生不說出來而已,如果每一個案例都當作性侵害,法官檢察官每天都要加班了,立法者也不敢把精神騷擾列入處罰。現在學校嚴禁騷擾異性,可能台灣女生太保守了,女生被男生騷擾,說出來的比例仍然很少,大都放在心中,每間學校對騷擾異性的處罰輕重不一樣也沒一套標準,沒公平性。

依性騷擾防制法規定,一定要碰觸到對方身體的行為才會被法院定罪。沒有碰觸到對方身體者,不可能被法院定罪的。也就是地檢署要以性騷擾防制法起訴,一定要碰觸對方的身體。只要沒觸碰對方身體的其它騷擾行為,案件連進入法院的資格都沒有。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性騷擾防制法沒有規定精神騷擾或言語騷擾有罪會坐牢的,只要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無論如何看女生,如何追求女生,如何跟女生說話,如何跟女生告白,保證不會觸犯性騷擾防制法。

但學校及職場不一樣喔,教育部88年一紙公文給各校和教育局,性騷擾和性侵害會被記過囉,不要隨便跟女生告白喔,不然女生拒絕你可以去學校的兩性平權委員會申訴,後果很嚴重的。內政部和勞委會規定在職場上性騷擾會被罰錢喔。

教育部及內政部屬於命令和規定,效力不及性騷擾防制法這個母法。
憲法 > 法律 > 命令及規定

學校和職場上對性騷擾很嚴,隨便看女生等小動作讓女生感覺不舒服就會被記過或罰錢。可是在社會上對女生如何的言語騷擾或精神騷擾,在不觸碰對方的身體的情況下,是不可能被地檢署起訴的,因為性騷擾防制法規定只有觸碰到女生的身體才有罪,檢察官和法官一定要依法行事,除非性騷擾防制法把言語騷擾或精神騷擾列入該法的罰則。

檢察官或法官把言語或精神騷擾判有罪或起訴的話,就是違法,會影響考績。

千萬不可以玩小手段,因為在傳話的過程中難免會被誇大,誇大到非事實的時候那個男生可以告妳的,反而會賠他很多錢,得不償失的,妳反而有犯罪,找人打他,這也是明顯犯罪了,可能會被告傷害或殺人未遂的。 (騷擾妳雖然是事實,但妳不能誇大說對方有精神病或與事實不符的謠言,這反而妳有罪及要賠她錢)

把事情鬧越來越大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製造彼此的對立,長年下來雙方一定會互相叫囂不爽,何必把小事搞到變成冤家呢?

社會上人際衝突的狀況很多很多,凡事把事鬧大的話(無論是哪種事),在妳所屬的小團體不會怎樣,但可能妳在大團體中會被排擠的,事情要圓融的解決,不是把事情鬧大把問題丟給學校或公司就能解決的。這是社會的現實,很殘酷。在職場上能長久生存的人,幾乎人際關係是圓融的,不是把事情鬧大的那類型的人,也許妳認為是大事,在社會經驗豐富的人眼裡根本是小事。

在學校,師長會幫助保護妳,但可能會造成妳對社會沒有免疫抵抗力,出社會後不能適應。社會上跟學校不一樣喔,不是政府及學校想的那麼單純的,社會上仍然是以父權體系及觀念為主,對方在沒碰到妳身體的狀況下,妳仍然把事鬧越大,別人(尤其是男生)會在心裡想妳是不是哪裡有問題,妳怎麼那麼可愛啊,最後吃虧最大的仍然是妳。台灣社會真的沒那麼單純,不要以女生的想法來想像父權體系及觀念,這很危險。男生表面很尊重女生,在私下絕對是另一回事

2007-04-18 13:25:12 補充:
如果用文字騷擾對方,勞委會或學校或教育部或地方政府通常會認定為性騷擾,但往行政法院申訴,被行政法院駁回要求勞委會或教育部等機關重審的機率很大,文字騷擾大都不被行政法院認定為性騷擾,所以男生不要那麼緊張,如果女生故意以文字感覺不舒服為理由控告性騷擾,不要先和解,應該先上訴,以免女生動不動以不舒服為理由,造成變相騙錢的狀況發生

但碰到對方身體的性騷擾,那大都認定為性騷擾,和解(精神賠償)的金額大多是幾萬元

2007-09-15 15:39:36 補充:
只要個人主觀感覺不舒服就是性騷擾

可是社會的現實面
1.男生看女生被女生告性騷擾,會被有關機關處裡,但最後不會有事 (女生看男生亦同)
2.語言文字大多不會被罰錢,也不會成案 (不觸摸身體時)
3.對方觸摸妳非隱私處,和解金額大多是十萬元內或被地方政府罰十萬元內罰緩
4.對方觸摸妳隱私處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內的罰金及巨額的精神賠償
(註:第四項檢察官習慣以強制猥褻罪起訴)

罰緩無前科
罰金有前科

以上是律師說的

2009-03-30 01:27:50 補充:
律師朋友告訴我,用性騷擾防治法騙錢的女生太多了,女生常在短時間交一大堆所謂的男友,只要女生有心機,約會的時候穿清涼的衣服,順便帶錄音器材,當男生摸妳的時候就說不要,性騷擾防治法只要一方覺得不舒服就成立了,然後只要想辦法騙過檢察官,就會有一筆意外之財,這種仙人跳金光黨的手法,常造成男生有理說不清,又稱為性騷擾賺錢法,是詐騙集團會用的方法之一 ,男生要特別注意喔。

檢察官已經知道詐騙集團會用這種詐騙手段合法騙錢。

2007-04-17 06:2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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