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5092604174
這一題的最佳解答中,提到:
「如果是用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辦理繼承
每個人都需要繼承到遺產
即使是銀行存款幾百元也沒關係」
想請教的是:分割協議書中,難道不能全部繼承人協議,將所有遺產(包含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現金...等等全部)都由其中一個繼承人(如原題中的配偶)來繼承嗎? 為什麼? 謝謝!
2007-04-08 20:15:3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dearannien您所說好像怪怪的耶,都寫好分割繼承協議書了,不就可以依此辦理繼承登記了嗎?為什麼還會先要有讓渡的動作呢?
2007-04-11 09:37:47 · update #1
你是否認為如果不想繼承,那應該要去辦拋棄繼承,現在既然要由單一繼承人繼承,怎麼會有遺產分割協議書? 其他有繼承權人直接放棄就好了?
是這樣的,有繼承權人直接放棄就好了,理論上來說雖是如此,但其實問題會很多,以她那個題目來說,他們房子是要過戶給媽媽,也就是往生者的配偶,如果她和兩個弟弟去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如果她或兩個弟弟還有小孩,會變成(外)孫和(外)祖母共同繼承,
2007-04-13 17:24:09 · update #2
如果孫子也都去辦理拋棄繼承或還沒有孫,像這樣一直辦拋棄下去可能會變成叔叔或姑姑和她媽媽來共同繼承,叔叔他們是否也願意去法院辦拋棄繼承呢?這也很難說!所以如果這樣做,是既麻煩又不經濟,且還要跑法院。故而實務上,子女即使不想繼承而想讓媽媽繼承,不能全都去辦拋棄,採協議才是最佳方式。
所以現在我的問題不用考慮拋棄的方法,主要是要問上面用紅字標出來那邊,那個題目的解答說分割協議書上每個人都需要繼承到遺產,是為什麼? (哪一條規定的?這樣說到底對不對?)
2007-04-13 17:25:34 · update #3
第1176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就是亡者的配偶)
如果第一順序有人拋棄還有其他第一順序的人,會由其他第一順序人繼承,這沒問題,但是第一順序全拋棄會有問題。因為第1138條有寫除配偶外,依序是1,2,3,4,所以配偶是當然有權繼承,但不屬於在1,2,3,4順序之內,1全都拋棄了,就會變成2和配偶共同。
2007-04-16 07:48:46 · update #4
所以 (就是亡者的配偶) 這邊會有點問題,可以參考一下: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8648&ctNode=11374
http://diary.blog.yam.com/babylily/article/1088319
2007-04-16 07:49:24 · update #5
我知道你在講什麼,你有答我問題了。會再補充是因為你2007-04-15 18:02:35 的補充中,認為拋棄繼承不會有麻煩, 我才順便提一下, 沒什麼的。
2007-04-17 07:02:13 · update #6
若是以"遺產分割"辦理繼承,當然如上述.
可以由全部繼承人協議將所有遺產由其中一位繼承人繼承,前提是要有讓渡或拋棄繼承的文件佐證,否則按民法繼承篇的程序,不實行讓渡或拋棄繼承(在時限內),視同繼承,不論是否為負債,不想要都不行ㄋㄟ.....
2007-04-12 09:18:58 補充:
分割繼承,每位受繼人各自繼承自己的持分,當然不必.
你問的不是--
2007-04-12 09:19:53 補充:
"分割協議書中,難道不能全部繼承人協議,將所有遺產(包含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現金...等等全部)都由其中一個繼承人來繼承嗎?"
2007-04-12 10:36:11 補充:
無記名的動產部份好協調,不動產部份若是以"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繼承,有分配到持分的繼承者不作放棄或讓渡的動作,想更名過戶都沒輒.又,既然要由單一繼承人繼承,就沒有"遺產分割協議書"了,其他有繼承權人直接放棄就好了.
2007-04-15 18:02:35 補充:
民法第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若繼承人間有另定契約,可以不分割)
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1176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就是亡者的配偶)
為什麼會越拋棄越麻煩?
2007-04-15 23:41:24 補充:
"每個人都需要繼承到遺產"應該是以: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
沒領到的舉手.......
但基本上這是沒有遺囑,或遺囑有指定部份給予某對象,其他剩餘遺產分配並未交代的狀況,才會使用特留分來分配.
2007-04-16 10:10:27 補充:
(哪一條規定的?這樣說到底對不對?)
##"分割繼承"意思是說
立一份"遺產分割協議書"
依照裡面所記載的方式繼承遺產
你們可以在裡面註記
誰繼承房子,誰繼承銀行存款......## 這部份是對的,民法1164.
##如果是用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辦理繼承
每個人都需要繼承到遺產
即使是銀行存款幾百元也沒關係## 這部份是自己的說法,沒有任何規定也沒有法源依據,而且自我矛盾.
既然是~~你們可以在裡面註記誰繼承房子,誰繼承銀行存款~~,假設以民法1164註記的是*不分割*,怎麼還能~~每個人都需要繼承到遺產~~,縱使繼承也是假繼承,看得到也吃不到,我個人認為依法的都對,屬於自己說法的部份,是有待商榷的.
2007-04-17 09:46:12 補充:
對啊!~~出具〝遺產分割協議書〞,各繼承人協議由你母親一人登記為所有權人就OK了~~
不就是我最上面的回答~~可以由全部繼承人協議將所有遺產由其中一位繼承人繼承~~就是同意讓渡.
2007-04-17 10:01:02 補充:
負債大家一定是搶著"拋棄",會有這樣的繼承順序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此個案是子女為了孝順母親,又在無遺囑的情況下,只能依法以遺產分割協議書的方式辦理繼承,協議不分割或協議由其中一人繼承,都是合法的,所以~~每個人都需要繼承到遺產~~不適用於此.
2007-04-08 21:46: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earannie888 7 · 0⤊ 0⤋
法律真的很深很難懂耶!!
我想最主要是"配偶"這個角色比較複雜,因為配偶必需與其它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有第一順序就是和第一,沒有就是和第二....),所以因為你們是子女同為第一順序都放棄,才會變和第二順序一起繼承。
如果子女有一人未放棄,是不是變成只有媽媽和一子女共同繼承呢???
最好還是"遺產分割協議書"。(但是當遺產是祖先留下來的,繼承人太多時不知該怎麼辦才好???年代久遠的不繼承人會多到幾十甚至幾百人耶!!!)
2009-05-21 06:48:2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蓁媽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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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7 02:07:2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