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台灣因為有不少重大的強姦案件
整個社會都對強姦犯非常火大(當然我也是)
大部份的人都認為應該重刑伺候
但整天在政治惡鬥的官員們大概沒空理這些小市民的問題
但是我有一種感覺
大家因為新聞一直播放著強姦犯的惡行
對"強姦犯"幾乎是恨之入骨
但似乎反而對"搶劫犯"的容忍度提高了
大家有沒有發現一些新聞媒體
光是在報導著"強姦"與"搶劫"的文章
文字的情緒明顯的不同
(小弟我曾經有學過一些關於閱讀文章的情緒方面的課)
新聞記者報導著強姦犯時 用字遣詞比較憤怒
而且時常有煽動讀者情緒的字眼
這是題外話,因為強姦犯本來就是很令人氣憤
要是我來寫強姦犯的報導,一定會寫得更狠
但是看到一些關於"搶劫犯"的新聞
大家都沒發現,不只寫稿人用字遣詞的情緒非常平和
讀者們在看的時候,也不會有那種看到強姦新聞般的憤怒
光是去YAHOO新聞點一點強姦新聞和搶劫新聞
就可以放現"推薦此新聞"的人數 明顯的不同
強姦剛發生或是抓到兇手的新聞 "推薦此新聞"的人數往往非常高
但是搶劫新聞相對之下 "推薦此新聞"的人數就低的可憐了
個人只是突然覺得,為何搶劫變得不再是重罪了
許多少年缺錢、想吸毒、遊手好閒 就起歹念開始行搶
會不會因為社會對搶劫的容忍度太高了
因為很久沒看過什麼"因為搶劫而被判重罪"的新聞了
大家對"強姦會被判重罪"的記憶猶新
但是對"搶劫會被判什麼罪"好像沒什麼概念
因為每天會看新聞的我
也很久沒看到"搶劫會被判什麼罪"的新聞了
大家認為搶劫與強姦,倒底何者程度比較重?
理由何在?
2007-04-08 12:38:36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個問題很棒!
就我的看法,強姦犯在獄中被修理,真正的原因,是他們人數較
少,且大多沒有幫派背景,為相對弱勢,其它人犯趁機以「看不起強姦犯」為由找麻煩,也顯得冠冕堂皇。
不然你試想,若是今天幫派老大犯了強姦,進了監獄,有誰敢去動他?
或是一個牢房裡關了十個強姦犯,一個暴力犯,你覺得暴力犯敢不敢一挑十,去「修理」那十個強姦犯?
再回頭想,強姦可惡,暴力犯就不可惡?
你太太被人強姦,或你太太被人打死,若一定要二選一,你選哪個?
就我的看法,強姦犯與暴力犯都可惡至極,而暴力犯修理強姦犯,只是強欺弱、大欺小的表現,這種行為與強姦犯傷害女人一樣可恥,不必把他們英雄化,別上了暴力犯的當,二種都一樣可惡。
您再想想,強姦犯在獄中被修理,這件事,究竟是誰傳出來的?
獄警嗎?
不排除有此可能,但傳出這種事,難道不會顯出獄警無法控制監獄?難道不會讓百姓覺得監獄的執法權由獄警轉到「暴力犯」手中?難道這種事傳出來,對獄方的形象有加分作用?
再想想看,一些暴力犯,平常魚肉鄉民,在社會被人看不起,大家對他們敬而遠之,表面不敢與之違抗,但有幾個人打從心理看得起他們?他們會不知道大家的想法?
一旦進了監牢,被社會徹底唾棄,正想要如何翻身時,難得有個好機會,進來了一個沒有幫派背景的強姦犯,這種打不還手的好貨一到,若不趁機好好修理一下,順便打嚮個知名度,豈不可惜?
出獄後再去向女人宣傳此事,顯得自己很有辦法,而且替女人「伸張正義」,這麼英雄的事蹟,這麼討女人歡心的事,為何不做呢?
這種情形就像你看新聞,有時候警察帶嫌犯回到現場,總會有當地的「正義人士」在一旁守候,他們的特色就是連嫌犯是什麼案子都不清楚,但警察一把嫌犯帶到現場,這些「正義人士」會馬上衝出來揮拳亂打,有時還偷偷往警察身上補個幾拳,然後再爭相走告,向大家宣告他們的「存在價值」,證明自己不是廢物,他們也有為社會「伸張正義」喔!
這種情形,其實自古有之,講到底,這是人性,當自己犯了錯時,就會想要把焦點轉移,希望大家不要怪自己,所以一有替代物品出現,當然會盡全力去「轉移焦點」,若能順便把自己英雄化,那就更好。
所以搶劫可不可惡?當然可惡!但搶劫犯比起暴力犯,是不是多了點暴力的味道?這就是重點了:
當一個人在某處感到挫折時,本能會讓他在另一處找到發洩的管理,以彌補心理的不平衡。
當大家都已經把強姦犯「低極化」時,強姦犯代表的,已經是一種「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形象;當強姦案發生時,一般人聽到所第一個想到的,就是要怎麼修理這個強姦犯。
而當具有強烈暴力色彩的搶劫案發生時,一般人心理所馬上聯想到的,不是我要不要去修理搶劫犯,而是若我被搶,要怎麼自保。
這麼說你可能無法接受,但「欺善怕惡」的人性,就是你問題的答案。
即使強姦犯也稱不上善。 :)
2007-04-11 03:33:36 補充:
「所以搶劫可不可惡?當然可惡!但搶劫犯比起暴力犯,是不是多了點暴力的味道?這就是重點了」
這句筆誤,是「但搶劫犯比起強姦犯,是不是多了..」。
2007-04-10 23:28:3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okio 3 · 0⤊ 0⤋
就大大的問題做一個最現實的回答
強姦案
是一種有關連到性方面的問題
所以會比較能引起人類心理曾面未知的潛意識的好奇(尤其是男性)
所以在關切這類新聞時
人類的心理曾面
是以忿怒淺責來關切
但內心深處卻又以其盼事件過程的精彩度來引起好奇和關看
2008-06-22 15:19: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混血180 1 · 0⤊ 0⤋
開文的你是強姦犯進去曾被扁是嗎?幹麻氣成這樣阿...一個人搶你老婆皮包.一個強暴你老婆.二擇一你較氣哪一個?
2007-05-16 03:15: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灣岸仕樣RX-7 2 · 0⤊ 0⤋
強姦&搶劫都是侵害法益都是持續的,兩者受到的權益不一 樣,搶劫是動產上的損益,而強姦是心理上的損益,所以就犯罪程度而言,要問輕重就要看事情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有違性.有責性去判定囉!!
如果只是單純的強姦和搶劫後故意殺人(結合犯),那肯定是搶盜結合犯處無期徒刑or死刑........所以要看過程去判定囉!!
新聞都是比較喜歡撥放比較令人關切的強姦新聞,也是因為大家比較關注吧!!所以才都會撥這樣類似的新聞居多囉!!
搶劫都是要向銀行保全人員或是行員犯案事件,比較容易上頭條吧 !!如像一般銀樓搶劫或是便利商店都習以為常,況且一天的搶案可能十隻手指頭都數不清,新聞報紙怎麼可能都會報導出來ㄋ........搶劫案件日益變多,也是因為社會變遷的緣故所導致的,還有社會價值觀的改變,先享受後付款,難怪卡奴or欠錢的人一大推,再加上大學新鮮人不肯從基層做起,而導致失業率居高不下,經濟的衰退也是關鍵的問題之一,所以希望政府能多規劃一個多元的生活環境,提共優質的福利國,現代已經朝向社會主義前進,所以相關的救濟的方案要在增多,而不是減少,但願社會可以像國父所說的一樣,朝向世界大同的理想去前進............以下有刑法條可以看一下(參考資訊)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
第 328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7-04-08 13:12:4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6 · 0⤊ 0⤋
一般性侵害的人犯在看守所都會隔離,以免被其他人犯扁,尤其性侵小孩和親生女兒的,都會讓同是犯人瞧不起。搶劫犯只要不要太囂張,就會無事的。
2007-04-08 13:01:4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