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前陣子我朋友去朋友家喝酒,喝完酒後休息2~3個小時才騎機車回家,卻不巧撞到人,對方是由分隔島走出,各自受傷送醫,對方腳骨折,我朋友是頭受傷,酒測值是0.37,目前還沒談合解,想請問:

1.需負的罰則有哪些呢?行政.民事.刑責!

2.摩托車酒駕0.37肇事要罰多少錢?駕照是吊扣1年還2年?

3.未超過0.45是否依公共危險罪一定會移送法辦呢

4.雖然我朋友有喝酒,但算肇事主因嗎?

5.而一事不2罰,若酒駕肇事送檢偵辦有刑事罰,是否就不必繳罰單 了?

謝謝!

2007-04-07 10:50:2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育婕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違反交通法規一般是處行政罰(罰鍰,沒有前科紀錄),
但情形嚴重者可能處以刑事罰(罰金,有前科紀錄)。

2、行政罰的處罰依據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3、其規定標準訂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五以上。
三、……

4、刑事罰的處罰依據在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5、依法務部88.5.18.函:
認為本條係「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 (0.55MG/L) 或血液濃度達0.11%以上,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至於上揭數值以下之行為,如輔以其他客觀事實得作為「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時,亦應依刑法第185條之3之規定移送法辦處以刑罰。

6、不過目前實務上大致上都以0.25毫克~0.55毫克為認定標準,0.25毫克以下不罰;0.25毫克~0.55毫克之間處罰鍰(行政犯);超過0.55毫克處罰金(刑事犯)。

7、你的酒測值為0.37毫克,應該不會被判罪。但罰錢是免不了的。機車還是可以要回來的

2007-04-07 11:16: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alvin Huang 7 · 0 0

不管酒測值多少,就算只有 0.1,只要有肇事,都要以公共危險罪法辦。

2007-04-08 06:48:5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