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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大大,我今天收到了法院的執行書,

但是有些地方我不太明白,希望你們可以替我解答一下 。

1 執行書上面的應執行刑罰是:拘役40日如准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可以解釋一下嗎??

2 應到日期是4月20日,但是我要去哪報到? 找誰??

是地方法院的檢察署執行科嗎??

3 如果我要易科罰金的話,需要哪些東西呢??

因為另一張上面有寫『請依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

金額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員口頭聲請。

是說只要帶錢跟身份證就好了嗎??

如果不是的話請問還需要帶哪些東西呢??

因為我有在上班 身體也不是太好(心臟有毛病) 這些文件也要嗎?

4 請問到最後會不會不准易科罰金,硬要我進去關?

如是易科罰金的話,當天繳完就可以走了嗎???


5 可不可以提前去申請阿??? 可以的話需要準備些什麼嗎???

問題就這樣了~謝謝各位大大幫我解答一下。

因為我是法律白癡。

我覺得解答的最好就給20點,謝謝摟~

2007-04-03 23:51: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 法官判你拘役40日,如果檢察官准你易科罰金,是以一天新台
幣1000元算,共要 40000元,所以罰金是 40000元。
2. 沒錯,是發執行書的單位,也就是地檢署執行科,要照所註明
的日期去報到。
3. 去時帶執行書,身分證,錢,按照註明日期去就可以了,身體
不好的文件不必帶。
4. 只是拘役,檢察官都會准的,而且易科罰金的執行率,地檢署
也有在評比的,放心,當天繳完錢,記住要拿收據,就可以回
家了。
5. 如果提前去,也許地檢署作業還沒好,所以只要按時去,比較
好。
**祝順利 **

2007-04-04 06:55: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帶錢 身分證 與 本人到達 看哪裡的法院辦你的 就是那一家 就是開執行書 ro 傳票 的那個法院 40天 執行書上有寫 可以罰金 就是可以罰 當天帶錢去繳 馬上就可以走人了 不用太擔心 至於罰金是否可提前繳 .. 因該是可以..不過這部分部是很確定 還必須你親自跑一趟或者打電話到 查辦你的法院 詢問

2007-04-04 00:38: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凱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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