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太名下的房子五年前同意丈夫貸款,但是最近發現未經同意之下又被丈夫多貸兩筆,銀行和丈夫這樣的行為是合法的嗎??我如何追究,如果是不合法的話,銀行與丈夫應該負何法律責任??太太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若要追究是否有期限?? 謝謝~
2007-04-04 05:38:4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芳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當初你可能未仔細閱讀你所借的款項內容及條約..
所以才會增加後面這兩筆貸款出來...
基本上這些同屬一個貸款項目...回復型貸款(週轉)
它區分兩塊..一個是固定清償..繳款後會降低利息及本金...
另一個區塊就是週轉型的方式..雖然你有在清償..
但你可以隨時可以在你設定抵押的額度內做週轉動用...
所以妳先生在授權額度內是可以運用的..
他不需你再做簽名保證的...
但是...如果銀行看他還款繳息都正常...通常會再給他
一筆信用貸款來增加它的靈活調度..當然銀行都是算的精準..
不會讓他超過你房屋的價值...
所以妳先生及銀行都是合法的...何來法律責任..
為今之計..發一存證信函給銀行...日後增加任何貸放放金額
都必須知會保人..否則不於承認..
只是你如此做只會讓銀行縮妳先生的銀根而已..
再者..改變銀行放貸科目...讓週轉型變成一般常貸還款即可..
若有不明白..可以到我檔案連結去看看吧!
2007-04-05 13:21: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1.你可以去詢問(地政事務所或銀行),當初是設定"最高限額
抵押權"。
2.在法律上,銀行與妳丈夫都沒有責任,而多貸的兩筆同樣是以
這個房屋做擔保品,萬一沒還,房屋還是要擔保。
3.要保障權益,請立刻以房屋所有權人及擔保物提供人的身分以
存證信函通知銀行,不願意再擔任擔保物提供人,並請銀行
告知目前貸款總金額若干?這樣做的結果,之前已經貸款的
(包括所謂後面未經同意的兩筆),還是在抵押權擔保的範圍
內,但是如果通知後還有新增的貸款,就不在房屋擔保的範圍
內了
2007-04-04 05:59: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