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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聲請3月28日和離婚七年的前夫在調解委員會協調兩個女兒的教養費問題,前提之下..我住屏東,我女兒 (一個8歲.一個11歲) 都歸我監護.期間這七年前夫都未曾主動關照過女兒,更別說主動支付所有該共同負擔之生活費用.

今日本人和他在調解委員會協調時,因為清楚知道他一定會殺價,所以我只好從原本要求的一個月五萬減到最後為一個月兩萬塊 (相信兩萬塊養兩個孩子而且又沒追就過去的不聞不問應該很便宜他了吧!) 只是前夫堅持只願意負擔一萬塊供兩名子女生活與教養,當下我覺得心有不甘,畢竟這七年來,我對孩子們的用心與苦心豈是一萬塊能解決的事...
還有,他家非常的有錢,七年前和我離婚,不出三年就又再婚兩次,現今除了我和他所生的兩個女兒之外,還多了兩個同父異母的孩子,也因此我更加無法接受他所開之金額,所以我決定近期告到法院請法官裁判,只是考量到自己本身經濟狀況不佳,想請問好心人士,如果委請律師寫訴狀的話,那麼費用怎麼算才公定?或者誰能好心告訴我"屏東"哪裡有富正義感的律師願意相挺寫訴狀的....請各位好心人士幫幫我這個弱女子,幫我尋找或告訴我對孩子們權利有幫助的可靠途徑好嗎?本人在此先感謝大家!謝謝...感恩!

2007-03-28 11:51:59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Janic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您的回答...內容很詳細,但是我是要問"請律師寫訴狀"一事呀~而且地點還要是位在"屏東"和價錢一定要"公道"的喔....真的很急,因為事情不能再拖了,請熱心人士多加幫忙,幫我這個無助的單親媽媽把兩個孩子的權力爭取回來好嗎...........感激不盡!!

2007-03-29 04:24:54 · update #1

請教第二位好心回答者,如果明確知道對方家境資金雄厚,但是他死不承認的話,那我有什麼辦法查證他名下的財產呢?而且講真的,過去七年他從未盡過為人父的教養責任,如果以我的立場,請問我是否可以針對過去我付出的部份向他要求一半(2萬x七年)回來? 先謝謝嘍!

2007-03-30 22:04:28 · update #2

4 個解答

僅寫訴狀公定價6000-20000元不等,看案情複雜程度。

不過一個月五萬以一般家庭收入來說真的有點多,兩個小孩,依據最新(94年)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9千多元,所以以兩個小孩計算,大約是每月兩萬元扶養費用,不過如果父親方面資力雄厚,當然可以另論。

建議去法院訴訟輔導課買狀紙,順便請他們教你怎麼寫,不然單寫訴狀,有些人覺得還是貴。

2007-03-31 02:58:47 補充:
就算對方不承認財力雄厚,但是法院開庭時,可以請法官調取對方的財產所得資料,這時他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與存款數全部一清二楚,他也否認不了,這時你可以追加請求,法官會斟酌情況,要求對方每月給付多於兩萬元之撫養費用。

對於你代為支付的撫養費用,當然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2007-03-30 19:4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駿丞法律事務所 5 · 0 0

我上個月也是找律師幫我寫類似精神賠償的訴狀,一張5000很貴。讓我很吃不消,後來有找到一個很棒的幫我寫,才3000元而已。而且很負責任,讓我覺得去律師事務所只是被坑錢= =
噢對了 ,給你他聯絡方式,如果有需要可以找他,他的msn:tom8333@hotmail.com
他好像叫 T o m!!
他白天在律師事務所上班,只有晚上才能收信回信。我之前都是假日跟他聯絡~
很不錯 ^ ^

2008-12-01 21:24: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laire 1 · 0 0

來信告知詳情吧...訴狀我幫你擬!!

2007-03-31 11:55:14 補充:
公定價是4000~6000元....
台灣地區9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是17083元
屏東地區94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是13852元

2007-03-31 14:07:52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jw!yriCViiLFRk38ckt5AGcqXlZFEOXg1s-

2007-03-31 07:45:0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法規:民法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085 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007-03-28 14:26:2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mei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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