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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6年前..家人使用我的支票開立了不少金額..因此跳票..雖然對方一直沒有找家人解決..但小妹我卻非常擔心..近來看到有關支票相關知識..小妹我有許多疑問想請問各位如下~~

(一)利益償還請求權有十五年之時效:

依據最高法院判例及通說見解,時效期間十五年的起算點是從票據權利消滅的那一天算起。除此之外,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的權利,即使通說認為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有無提示並非要件,但為迅速且有效證明權利的存在,仍以提示票據為宜。

請求對象:

行使的對象僅限於發票人而不包括背書人。行使這項償還請求權的人,為票據的執票人、票據的背書人或保證人在履行票據義務後取得票據者。並得加計自請求之日起,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

**如果當初家人沒有在小妹的支票上填寫背書人..小妹我是否一樣有被對方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的責任呢?????

{二}如果小妹我當初也幫家人填寫本票做擔保.時間約有4年多了.但依晰記得本票上只填寫發票日.而未填寫到期日..{我記得網路上的法律知識說到~

本票的時效:

自到期日起算(視票據內容);未填到期日的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如果債權人自己填上本票到期日該怎麼辦呢??如果將來真的走上法院.我又該如何舉證自己呢...

麻煩各位法律高手能幫小妹解除疑惑~小妹不勝感激!!!

2007-03-28 15:39:1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1.基本上你PO的這些法律條文與見解都沒有錯,但是法律要綜合
 來看,不是單純看這些條文.
2.比方說,你提到票據退票了,一旦退了票,若持票人已經發了
 支付命令或是起訴請求返還票款,若是已經取得支付命令確定
 或是勝訴判決,只要在期限內按時去中斷時效(例如換發債權
 憑證),那麼時效是不會消滅的,既然沒有消滅,就不用費心
 去打票據利得返還請求權的訴訟,尤其這個訴訟還有所謂積極
 利益與消極利益的問題.
3.另外你提到本票的部分,若是債權人已經聲請了本票裁定,或
 是已經起訴取得了勝訴判決,還是一樣可以依法去中斷時效,
 不會又消滅時效的問題.

所以你可能要先了解對方是否曾經採取過任何法律動作,有無
取得任何法院的確定證明了,才能知道你債務問題如何解決

4.

2007-03-28 16:39: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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