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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和我老公談到小孩扶養權的問題.他說小孩的扶養權我會爭取不到,可是我覺很難說可是我心裡又很擔心真會小孩不在我身邊?
現在小孩二歲多.從出生到現在都由我娘家的媽媽在帶.小孩的學習能力也很好.說話.唱歌.表達能力都很好. 我在各位大大所發表的文章裡看到.如果留有支付小孩的費用爭取到的機會就會大很多是真的嗎?我沒有任何負債.現在老公的車貸也由我的帳戶裡轉出金額支付.對小孩的付出和努力我自己是肯定的.因為害怕沒有參與到小孩的成長.所以我在工作.娘家.夫家.三頭跑.很幸運的寶貝的成長我都有參加到.所以她的狀況我和娘家媽媽還有親姐妹們都十分了解.現在唯一一點就是我們二個人的薪資有點差異.相差快二萬的薪水.這會讓我就失去了小朋友的扶養權嗎 ?
請各位大大多給我這方面的資訊.因為我實在很害怕和她分開.沒有了她我就好像沒有了人生目標.如果一定要和對方離的話我還需要一些對我們母女有利的証据呢?
我知道我婆婆他們一定不會把小孩給我的.可是小孩唯有留在我身邊我才會安心睡的著.婆婆他們家族裡孫子實在太多了.而她是我家唯一的孫女.所以我們一定會給她最好的.她也是我唯一的寶貝.最近我想再重新找一份薪水可以和他差不多的工作.應該不影响我扶養權的爭取吧? I don't know ?!

2007-03-27 09:49: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法律規定是綜合判斷,錢多當然列入考量,但是就如同下列
 法條內容,請先參考: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
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2.看了條文你就知道經濟能力當然是考量之一,因為審判的法官
 也是局外人,當然希望公平的審理,而經濟能力好,至少可以
 讓小孩在經濟上不用吃苦,但是就像我用紅字標起來的一樣,
 小孩的意願,感情的因素也會列入考慮,因此你現在發問的
 內容,也要完整懇切的向法官陳述,希望能夠得到法官的認同
 。
3.切記,再怎麼著急也不要口出惡言,也不用裝可憐,要有信心
 保持堅定,陳述你所有的優點,不要太批評對方,但是對方若
 陳述不實要平靜的表示你的意見反駁。
只能說加油,這種事情是看個案當庭由法官考量(當然事先可
能會安排社工人員訪視報告)。

2007-03-27 10:12: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謝謝您的回答.您的回答讓我著實心安了很多.我也想給你點數.可是我不知道該怎麼給你點數.
謝謝您的提醒.原來監護權和扶養權義務是不一樣的 ~ 因為我一心只想到我寶貝.所以我完全沒想到這點.
謝謝您的支持和鼓勵..近期做好準備後.我會再向法官陳述的更詳細的.

2007-03-29 18:03: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簡單重點答覆您:
首先...法律上沒有扶養權這3字....扶養是義務...不是權....
您說的應該是監護權.....
板上常有人簽字離婚....監護權給對方...扶養權給自己...
很抱歉....這在法律上毫無權利!!!有監護權的一方....
隨時可以不讓您扶養!!!特別注意!!!
1.經濟絕對不是監護權的判決重點....
現今法院裁判監護權是依據...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只要您有正常的工作....再經濟這一環...您就跟對方平手了....
2.小孩才2歲...我可以大膽的說....就算走上法院裁判一途.....
您的勝算比對方大的多!!!
原因:(1).你為實際照顧者..小孩能留在原本的成長環境較好
(2).我國法院經常引用英國普通法的幼年原則!!!
所謂幼年原則...簡單的說就是..幼兒跟媽媽較好!!!
(3).依判例來說...幼兒判給母親的機率大很多!!!
3.工作不必重新找....只要是正常工作即可...留意一下您能陪伴孩子的時間....不必在意薪水比對方低...
父母皆有義務扶養未成年子女...如擔心薪水不夠支付....可要求對方共同負擔!!

2007-03-27 13:21:2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彥君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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