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的是約200多戶的一般大樓,一樣有所謂的管理委員會來幫忙管理大樓的各項雜事,現在出現一個我自己覺得很沒道理甚至跟本就不用開會決議的事.....
大樓住戶中有一戶是店面的,經營頗高級高貴的童書及童玩,而該住戶也是管理委員會的一員,該住戶想要把大樓公共設施中的會議廳當做他自己私人招攬生意用的空間,以成立所謂的小朋友教室,並且要免費使用,.....以及要求每個月由大樓支付5000元買購買他店裡的童書供大樓住戶閱讀,說這樣可以增加大樓的書香氣息.....以上是他個人提出,並拉攏委員會9人當中包括他自己的5人,要表決通過.
我們的意思是,大樓剛剛成立時有規定電影院,會議聽,健身房,的公共設施(電影院是每星期會租一片電影固定播放,任何人都可以看..),如果要私人使用,必須繳交租金及相關的水電費,因為中間有段時間是另一組人馬管理的,所以那間店家都是這樣免費享用設施及5000元,現在有一半的委員會換人,認為這樣是不對的,公共設施是大家花錢買房子共有的,5000元也是大家繳交管理費的支出,並不同意私人利用.....
因為這樣那位店家要開會表決,還拉了9人中的5票了.....
請問這種事須要表決嗎?!店面中也有7-11超商,那每天的報紙就不用訂了,花錢消費就好了.....店面中也有2間咖啡廳,都把客人叫到中庭的燈光噴水池喝咖啡,電費水費也由大樓住戶買單.....大樓中也有人開計程車,是不是就不能請管理員叫外面的,只能叫裡面的(之前也發生管理員幫忙叫車時沒叫裡面的,結果那位開計程車的提議把該管理員開除...).....店面中也有人賣肉品的,那住戶都不能買其他地方的肉了嗎?!!?
有辦法處理嗎?!
2007-03-26 11:17:4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liff020202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要有一個人願意當壞人,先徵求住戶聯署:聯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要求主委召開,主委若拒絕召開,就要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 ..
須明定會議議題:
我們不反對捐贈兒童書籍,但反對自肥行為..與不自然的圖利行為!!
1.反對管委會 xx年xx月xx日之月付5000元之購買行為..
2.免費使用會議室,行其商業相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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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95年01月18日修正)先研讀好吧 !!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第 27 條 , 也要閱讀..
第 30 條 , 也要閱讀..
第 31 條
第 32 條 很重要: 這是不足人數的做法..先做成俗稱的假決議,公告後經一定程序後,就是真決議了.
第 34 條, 也要閱讀..
2007-03-28 08:14:02 補充:
社區是整體營造的, 看來你們的社區於建商的引導下已經有一個很好的開始 : 有可以讓人喝咖啡的好地方, 店面規劃的也不錯, 還有電影院做交流活動 .. 應是高級的社區的!!
社區發展是整體營造的, 拿出胸懷, 遠親與近鄰, 都很重要, 遇到爭權的人, 我們就監督他, 遇到奪利的人, 我們就審視他, 然都是用溝通的.. 用交換立場的想法, 求取一個平衡點, 不要如藍綠只有爭, 只有糢糊, 道理掛嘴邊, 道德放兩旁, 對錯非真理, 意氣擺在先.. 這是劣質的循環..
2007-03-28 08:24:29 補充:
社區發展是整體營造的, 5000元其實也不多, 審察其提供給社區的是不是好書, 比爭論要不要跟他買這些書可能對社區是更有幫助的.. ..如果他提供的是好書, 那麼接受是對社區也是好事!!如果他提供的是庫存下品, 那麼就追究主監財委是如何把關的!對社區絕對也是好事!!如果是我的社區發生這個事情的話:我會提議:不要只限於跟他買!(還是保留這5000元的預算)...住戶經營頗高級高貴的童書及童玩, 成立社區的小朋友教室, 如果每個月5000元於他提供的書與童玩是與社區的小朋友教室的使用有關, 而且有折扣計價, 那估且當他也是付出吧!!
2007-03-28 08:37:04 補充:
從另類的角度, 渡一切苦厄, 公眾事務不是只有防弊, 還要有建設, 我愛我的家園.. 一份的了解, 一份的體會, 一份的體諒, 不要給那些真正為社區付出心力的人一份喝采!!
法之為用不是為了傷害他人, 法之為用是治裁於直接當下, 近鄰就用和諧與敦厚的路吧!! 先去體會與先去了解, 再用同理心去處理, 懷疑的事情先去求證查清, 耳口之間要先經過思考再傳出去, 否則就是三姑六婆了!
2007-03-28 08:42:41 補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滑鼠點上面藍色字的部份,就直接連結到內容網頁)是要好好的讀 , 讀是為了精進, 是為了社區運轉而輔助, 不是抗爭的, 兩者的差異只是在「用」於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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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貴社區有一良性的發展!!
2007-03-28 09:09:50 補充:
少打了一個吝字: Sorry !!
不要吝給那些真正為社區付出心力的人一份喝采!!
2007-03-28 09:37:33 補充:
基本上那位店家能拉到5票, 我不會一下子用「合理的懷疑」的帽子扣上去, 我會先私底下去聽聽那5位贊成票的說詞, 來自不同電梯的5人會認同(購屋之前應是四方來路吧!), 不是紅包與交情的詞就能蠻蓋的, 先聽聽他們的道理與過程吧!!毫無道理時再來抗爭再來法辦吧!
但一切是要先釐清:是意見不同還是不合法規..如社區的小朋友教室只要無直接的行營利行為(含社區外人士的售後服務)就算是置入性行銷, 就不能說他是私人使用,對象只限於社區內的小朋友的話, 就有理由說是社區公益!對象不限於社區內的小朋友時,就是營利私用!!光社區兩百多戶是養不起一個高級童書童玩店的..!!
2007-03-28 09:55:15 補充:
(店面中也有2間咖啡廳,都把客人叫到中庭的燈光噴水池喝咖啡,電費水費也由大樓住戶買單.....) 套當下流行的一句:有這麼嚴重嗎?若沒這些客人的話,社區的電費會少花嗎??咖啡館的水費是公共管線的嗎?住戶有多買單嗎??
但用社區的地方,行私人營業的行為就是不對了!..這可以與商家切結多付管理費來解決..,(要限制桌數,且清潔要店家自理,不要用租金~要繳稅的~)有較多的人氣於風水中是好事的.. 如果不簽切結..就不要用了!!(這切結是必須要住戶大會討論與通過的, 程序才完備的!!)
2007-03-28 10:03:01 補充:
(管理員幫忙叫車時沒叫裡面的,結果那位開計程車的提議把該管理員開除...)這根本就是可以不理會那位開計程車的住戶, 該住戶有把車停在設區待命嗎? 一般管理員叫計程車是有20元的服務費的, 這是計程車服務站的流行的行為..(所謂流行就是沒有標準的).. 該住戶有跟流行嗎?? 這些是無法規定在管理員的職掌規則的.. (你可以先想想這要怎麼寫..) 只能說是:那位開計程車的不會做人!態度也太差了!!
2007-03-28 10:19:28 補充:
管委會決定的事, 先研究有無違法與違規, 如無違規與違法時就只能用住戶大會來處理了!!如果年度例行性大會還早時,進行臨時會吧!!
可以先用書面要求管委會修正, 書明如不修正時就要主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大會,如果都不理會,你就要有連署人,有足夠的連署人後就可以召開,但參加開會的人數不足時 : 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處理的: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只要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出席作成決議且於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於七日內書面表示反對者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2007-03-26 18:33: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
2014-10-02 13:00: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社區的公共設施~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財產!
如何收益、使用?必須經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不是個人或委員會可以擅自處分的!
以前有規定「私人使用,必須繳交租金及相關的水電費...」?
如果是社區規約所規定的話,大家必須遵守,管理委員會也是!
所以,您應該找尋社區規約中有無規範?並依據這個規範要求對方遵守!
如果沒有規範的話,您可以在大會提出這些公設的使用辦法並納入規約中!
在還未提議完成規約之前,這段空檔期間,
您可用存證信函告知管理委員會:
社區公設應按照前例收費使用(細說規則),否則,就是侵占行為!
相關衍生之責任與費用,自?年?月?日起,保留追究權利!
如此,即使不能嚇阻對方也將可建立索償或追訴依據!!
2007-03-27 11:07:21 補充:
社區開計程車的~提議把保全開除?
有關社區管理服務人員的職掌、業務、管控問題...也應該訂定規則!!
您的社區如再不有效限制大家隨便觀念的話~未來,您住的地方可能會變成弱肉強食的環境喔!!
2007-03-28 12:48:38 補充:
歐買尬~這阿蓉 ( 專家 1 級 )可真熱心喔!!
2007-03-27 02:31:3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