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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客戶於95年元月取得融資,借戶之票信於95年3月公告拒往,繳款繳至95年5月,但是保證人之不動產於95年4月即信託與第三人,請問這樣構成詐欺罪名嗎?

2007-03-25 22:42:1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1.這樣不會構成詐欺罪名。
2.你們可以依信託法去撤銷對方的信託後強制執行




第 6 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
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
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
及債權。
3.對方如果主張第十二條,不要被騙了,第十二條是原則,第六
 條是例外:




第 12 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
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
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不過還是將整個案情跟你們的法務部門研究後再行動,因為每次
這種官司對方都會請律師來打,會是場硬仗。

2007-03-26 04:15: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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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1 04:47: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佩如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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