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規約未明訂管理費之收取金額,卻向住戶收取「管理費」及「停車費」分別為200/月及1000-1500不等之金額,收費方式隨總幹事喜歡,愛怎麼收就怎麼收~~
如今,多名住戶因管委會胡作非為拒繳前開兩項費用,管委會竟然因住戶不繳錢公布當事人之姓名及地址,並將名單交給全社區住戶,除此之外,還將名單公告社區三大公佈欄
雖然區權會會議(臨時動議)決議將名單公告(此次會議係第三次會議,出席五十七戶委託七十二戶,但未依規定送達區權人,其有效性尚待查證)
此舉不違法嗎?請達人提供相關法律見解,甚為感激。
2007-03-26 18:51:3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事實上我們並不是「不願意」繳錢
而是
社區老舊,所以樑柱嚴重剝落已經涉及住戶之安全(公共空間修繕屬於管委會責任,區權會去年決議到今天一直都未找人來估價處理)
況且
仲介知道本社區狀況
因此房價一直無法有增值空間
如果我們一直繳錢最後淪為總幹事總幹事跟某些委員上下其手的祭品而無法保障我們的財產安全
繳這種錢實在不甘心
任憑賊人挖掉辛苦錢嗎
2007-03-29 05:09:52 · update #1
我想貴社區從古至今每次的區大會應該都是西哩呼嚕混過去,等到後來就會變成管理委員會不管是卻變成管理服務人來為所欲為的亂搞社區一通,就因為住戶大家都不了解公寓大廈才讓總幹事有胡作非為的時候.
其實總幹事屬社區管理服務人唯社區管委會所認聘的,其所執行的工作皆由社區管委會所決議而行之工作,因此先了解貴社區管委會是否正派,如果正派到還有救,先溝通社區重大議案應為修訂規約後,千萬要記住:
住戶規約為公寓大廈最高指導原則.
如果管委會是屬胡搞瞎搞的住戶而總幹事又是那種狐假虎威的人,那就翻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告訴她們第36條管委會的職權去執行去做去修訂契合社區需求的規約,不然就要向主管機關(當地縣市政府)檢舉開罰管委會.
而管理服務人如果沒有合法證照是不能從事此份工作,否則管委會也會被開罰.
但不繳管理費其實是最笨的抵制管委會的方式,因為規約定的在不明確,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此意是告訴不繳管理費的住戶只要達二期以上,管委會即可催告,然一般管委會的催告方式即為公告未繳住戶名單,當達一定期間後住戶如仍未繳付管理費,及寄發存證信函或送達法院強制執行.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住戶.管委會(及管理負責人)及管理服務公司及管理服務人(總幹事.保全員.清潔員皆屬之)都有相關條文約制,只是在於暸不了解及熟不熟,一山自有一山高,我相信依法行政會是依各比較公平平等對待的方式使能共存共榮.
2007-03-27 07:11: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光明 5 · 0⤊ 0⤋
希望版主能順利解決棲身問題!!
2007-03-29 11:26: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意含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管理費等
住戶有繳交的義務
因此貴社區的管理若是經區分所有權人通過
或管理委員會通過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追認
基本上都已完成法定程序
不繳管理費在法律上你已經站不住腳了
再來管理會會對你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利
首先是催告
一般存證信函
但是因為你沒繳管理費管委會會拒絕幫你派發信件
因此公告在佈告欄
以附件方式附在住戶會議通知或記錄裡
即你說的把名單交給全部住戶
這都是在行使管委會強制執行的程序
最終還可以假處分你的房子和查封
這一切都是法有明文的
建議你眾人同意之事且經法律完備之事
不要等閒視之
到頭只是傷到自己
2007-03-27 06:53:5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Karl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