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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家;
小弟我因欠稅一百多萬而招限制出境,請問這需要幾年才能
解除限制呢,我一直無法繳出這些錢的,已經好幾年了
朋友在大陸欲叫我去他的工廠工作,阿就是無法出國去賺錢
好苦。

2007-03-26 14:43: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謝謝jerry6010 再請問;欠稅額若未超過上限呢
如:營業稅95萬、個人所得稅額48萬,皆未達到100萬與50萬之標準
是否就免受限制出境的限制呢。謝謝您

2007-03-27 18:15:47 · update #1

2 個解答

版主您好;

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上開法條項所稱「欠繳稅捐」,依財政部73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61849號函釋規定,應包括本稅、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教育經費或教育捐在內。另如有欠繳罰鍰亦應併計、倘併計後逹到上述標準也應予限制出境。

所以,

個人滯欠本稅加計罰鍰、滯納金、利息……等超過50萬元者,

稽徵機關即可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

若遲未出面處理將面對沒有期限的限制出境。


有疑問可以再進一步聯絡討論

曾任美商花旗銀行風險管理部的Jerry

2007-03-26 19:53:32 補充:
參考資訊:

2007-03-26 19:53:47 補充:
http://www.mof.gov.tw

2007-03-28 11:35:34 補充: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欠稅達一定金額即會被限制出境。
不過,欠稅金額就算未達一定金額標準,一旦遭『移送強制執行』還是可能被限制出境。

先前有個案例:某甲指稱他僅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40多萬元,金額並未達「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限制標準,為何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

經過查證後,國稅局指出本身並未對這名納稅義務人做限制出境處分,只是於滯納期滿,移送法務部各地區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遭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限制出境。

2007-03-28 11:36:50 補充:
國稅局說,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已確定的應納稅捐若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才能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2007-03-28 11:37:11 補充:
也就是說,欠稅人遭稽徵機關函請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欠稅金額須達規定金額標準。然而,欠稅雖未達規定金額標準,但若逾期未繳,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還是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以限制住居(出境)為手段,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所以,若行政執行處認為有限制欠稅人出境的必要,不受欠稅人欠稅金額達特定標準規定的拘束。

回答稍晚,但希望對您仍有幫助
Jerry

2007-03-26 15:44: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小弟我因欠稅一百多萬而招限制出境,請問這需要幾年才能
解除限制呢?
答:
1.如果您沒被移送行政執行,
的確是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由財稅機關辦理限制出境,
所以您如果沒達到該辦法第2條規定的金額標準(個人50萬,營利事業100萬),
是不會被限制出境的,
就算二者加起來超過也一樣。
此時如果想解除限制出境,
依該辦法第5條的規定,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者,有左列情形之一時,
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應即依其限制出境程序,
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 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
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 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 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所以,
如果您符合任何一款情形,
馬上可以出境,
如果您完全不處理,
就得等逾法定徵收期間。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的規定,
法定徵收期間自限繳日期隔天開始算5年,
但是如果移送行政執行,
就變成15年。
一般而言,
欠稅不繳,
稅捐稽徵機關沒有不移送行政執行的情形。

2.假設您被移送行政執行,
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行政執行法第7條規定,
最長徵收期間就是前述的15年,
也就是您可能被限制出境15年。
而且若由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
並沒有欠稅金額要達多少的明文規定,
所以即使您「只欠」四十萬元,
還是有被限制出境的可能,
一旦被限制出境,
除非您分期繳納並供擔保,
或全部繳清,
否則是不可能出境的。

人生有幾個15年?
值得您考慮清楚。

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7-03-28 06:07:4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半溫半冷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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