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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出口有兩戶共用的小空地,我家放鞋子對面鄰居不爽,後來有看見對方拿相機對我們家鞋子拍照,請問:

1對方可以拍我們的鞋子嗎

2放鞋子是否觸犯到哪條法律?或是有限制多少雙呢?

3對方常把防火門打開理由是不想聞我們的臭鞋子 他們是否有觸犯到公共安全法呢?

ps:已經透過大樓管理委員會處理,主委說我們並沒有錯,只是放太多雙(約9雙)

2007-03-25 06:23:58 · 9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帥哥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9 個解答

關於您以上的問題,
據小弟我本身的經驗,
來替您稍為解答一下~

1對方可以拍我們的鞋子嗎?
由於您所放置的地方非您自己起居室內,
而是一般大樓的公共區域,所以難謂鄰居有違法;
不過,假若是放在室內,那鄰居以不法手段拍攝就另當別論!

2放鞋子是否觸犯到哪條法律?或是有限制多少雙呢?
放鞋子並無涉及不法,
只是,有些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本身有章程,
禁止放鞋子在一般公共區域,若真有需要,
必須以鞋櫃型態統一規格放置,以求美觀及衛生!
所以,若您自己本身居住的公寓有此章程規範,
就必須遵守之;反之,若是無,那就是您的鄰居不喜歡這樣,
有待您跟他再溝通~

3對方常把防火門打開理由是不想聞我們的臭鞋子 他們是否有觸犯到公共安全法呢?
就目前現行消防規範而言,
若無緊急事故,把防火門打開是要受罰的

再者,您已經透過大樓管理委員會處理,
主委說您只是放太多雙(約9雙),
若您已經跟鄰居談過,
他願意接受您購置鞋櫃擺置鞋子,(折衷方案)
而您亦經濟許可,不妨購置小型鞋櫃,
看是否可以請他別再作上述危險行為(無故開啟安全門)~
因為畢竟是鄰居,若只是小小花費,
可以將事情處理的圓滿即可,不需要常費時為瑣事煩心!

2007-03-25 06:44: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問者完全用對方是錯的思維,完全沒有想到、沒考慮到別人…
其實追根究底,真正錯的人正是『問者』…
照理說這是公共空間,放置任何私人物,就是理虧了,何況已是不大的空間,如此一來,是否也造成了別人的不便。
如果因此而讓別人扭傷腳、受傷,對方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的…
真正違反公共安全的…正是『問者』一家。

2011-03-10 10:25: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3 0

公共區域本來就不應該擺鞋子;開安全門哪會有事?

2007-03-25 18:34:2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CTT 7 · 1 0

其實一般來說並沒有強制說不行放鞋子,但大樓管理委員應該有稍稍反對吧!法律是沒有特別規定,如果妨礙到別人走路或等等應該就有了,所以還是要注意一點!沒錯,對方把防火門打開是有違反,我想妳應該向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訴看看.

2007-03-25 06:33:2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4 · 1 0

還是要去 http://aaashops。com 品質不錯,老婆很喜歡!
冻咏

2013-12-30 09:58:39 · answer #5 · answered by ygpdmxgy 1 · 0 0

雖然我不是住在公寓或是大樓, 但是我有曾經送早餐到一戶公寓人家, 他們都

把鞋子放在門外面. 其他住戶也不例外.

另外類似這種糾紛避免鬧上法院, 否則會造成兩戶人家反目成仇.

2007-03-31 05:49:06 · answer #6 · answered by ? 5 · 0 0

~主委說我們並沒有錯,只是放太多雙(約9雙) ~
主委不懂法的, 完全不懂而且還屬鬧笑話的,..
電梯間是屬於公設, 也許有的建商還把電梯間5細分為小公設..公設地區你有權使用,但也有權不讓人佔用!!這就要規範了.. 於這一方面, 在我住過的大樓, 我都會讓管委會做成記錄與修定大樓規約, 於電梯間(小公設地區)的堆置私人物架,必須取得該電梯間(小公設地區)住戶全體同意, 且不得違反消防, 環保.. 等等之相關法規 ..
有這樣的規約就能把問題的解決,可使管委會脫離燙手的山芋..
鞋子如有臭味,又沒擺好, 於大樓公設地區,環保局是有資格隨時來開罰的!! 只要有人檢舉,環保局的人可以來開罰的!!(若不來開罰,環保人員當然也沒錯的..就像警察看到違規沒開罰一樣),
別人如果把你的鞋子打包與丟棄,一次丟一雙,等你叫出來的時候,只要有第三者在場,再反扣上你:誣賴與妨礙名譽罪,這可是你要想一想的!!

公設地區擺設的鞋子, 當失物一樣處理:拿袋子裝起來,先行保管後公告招領,你奈何不了他的! 我也曾經檢到一隻一隻(分屬兩雙)的破臭鞋子去管理室招領,公告三天無人認領就拍照後依廢棄物處理.. ..
如果對方說是因為踩到你們家的鞋子而跌倒受傷,你還是要賠償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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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方可以拍我們的鞋子嗎?
當然可以!!沒有肖像權與型式專利之類的問題的,對方不過是在做搜證的行為而已!!

2放鞋子是否觸犯到哪條法律?或是有限制多少雙呢?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7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民國 95.01.18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120001
消防法 (民國 96.01.03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O0050001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95.05.30修正)
翻一翻吧!!可能三個法你都犯到了!
3對方常把防火門打開理由是不想聞我們的臭鞋子 他們是否有觸犯到公共安全法呢?
不要亂扣帽子,把安全門上鎖才是違反消防法,有公共安全問題之虞,打開逃生安全梯的門是沒有犯法的!!

2007-03-30 21:54:15 · answer #7 · answered by ? 7 · 0 0













第十六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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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管委會有無照本宣科,嚴格的話就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若爭一支眼 閉一支眼,就看主事者之態度及當事者之反應強烈...而有不同局面


2007-03-25 14:23:40 · answer #8 · answered by 沙啞郎 6 · 0 0

犯法是談不上,除非妨礙防火行防火門的打開,其實只是景觀的問題,日本人在自家進門的玄關一定會設大鞋櫃以收納鞋子,沒有人把鞋子放在外面,外面屬公設共有,你們有侵杈之虞;記得電視有報導有人把鞋子放在外面樓梯使人跌倒而被判要賠錢的嗎?自已的鞋子當然要放在自己的家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對面鄰居不爽就不要放嘛,遠親不如近鄰,何必為鞋而鬧翻,以後互相要照應的事很多喔,如有事外出,有近鄰多關心一下,小偷也不太敢上門ㄛ

2007-03-25 06:40:36 · answer #9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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