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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純屬假設)
我擁有一塊地
有他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那我可不可以賣給別的"國家"...?
有沒有法律根據?

2007-03-25 17:36:56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Irene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樓下的網友請勿提供錯誤訊息!!
基於國防、資源、經濟發展根源等諸多因素,政府對於土地權利移轉外國人士,設有許多的限制,根據土地法的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土地的限制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雖本國人亦不得私有之土地更不得移轉外國人)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 公共交通道路。
六 礦泉地。
七 瀑布地。
八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 名勝古蹟。
一○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土地法第十七條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 林地。
二 漁地。
三 狩獵地。
四 鹽地。
五 礦地。
六 水源地。
七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第十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第十九條
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左列各款用途之土地,
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
一 住宅。
二 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及工廠。
三 教堂。
四 醫院。
五 外僑子弟學校。
六 使領館及公益團體之會所。
七 墳場。
八 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第八款所需土地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二十四條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之土地,經登記後,依法令之所定,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2007-03-29 03:41:11 補充:
給樓上的專家~~
版主所問的是~~可不可以?!有沒有法律依據?!
而閣下開場即是~"可以"~~~一個含糊的回答~
抱歉~不才所言的"可以"~~所指為法律許可及其立法意旨~~~太過的言詞確有冒犯之處,請見諒!!

2007-03-25 20:31:4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1.可以啊!但是該外國法人(外國政府)要先申請"外國人應買
 資格",基本是該國如果同意我們國人(法人與自然人)能夠
 去該國買不動產,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我們也會同意該國人來本
 國買不動產。
2.但是不論是你還是該外國法人(外國政府),都要注意到一點
 ,你買到的是以本國法律規定,在本國法律限制範圍內,使用
 收益及處分該不動產的權利,並非擁有該地的"主權"。
3.比方說,你說有該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那你能否開垃圾掩埋
 場,答案是不行,因為"本國政府"沒有核准;又你的土地
 要不要繳納地價稅,過戶是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答案是要
 ,因為土地主權屬於"本國政府",政府可以依法課稅,所以
 你的問題如果說成"假設綠島全部的土地都被你買下來了,賣
 給了外國人,那綠島屬於誰的",答案是,所有權人(外國政
 府)有所有權與使用權,但是主權屬於本國,還是可以依法限
 制與課稅。

2007-03-26 17:05:55 補充:
阿德兄
所以我說要先申請"外國人應買資格證明"
核發的政府機關就會照的法律規定
(你都有列出來了)
去決定該外國人是否有權利買賣該不動產
所以只是回答的重點不同
並非錯誤訊息

況且依照法條
並非不准買
而是有你所列法條的"限制"
不在限制內又有平等互惠的國家的外國人原則上經審核就可以買了

2007-04-02 18:43:49 補充:
阿德兄
您並沒有冒犯
也感謝您的指教
小弟的答題技巧應該要再加強
謝謝您的提醒
感謝

2007-03-25 18:03:2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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