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會要我朋友全戶財產清單,但是他已經有兩三年沒跟父母親聯絡了(因為跟家人鬧翻,彼此不相往來),也聯絡不到他父母,他的戶籍地址已經遷出來,目前跟兩個小孩再同一個戶籍地址,但是之前法扶會審查卻說他沒有父母親的財產清單,所以資格不符合,他才剛走出一段不好的婚姻,現在法扶會卻不幫他打小孩的官司,請問該怎麼辦才能讓法扶會跳過查閱父母親的財產清單進而幫他打官司呢??
2007-03-25 16:22:5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墨風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他跟他父母親兩三年前就沒住在一起了,也都沒有聯絡,戶籍也都不一樣(目前跟兩個小孩再同一個戶籍地址),當初有跟法扶會的人員告知,工作人員也有請我朋友去跟委員們當面說明,可是卻還是用沒有提出父母親的財產清單來判定不予扶助,當時知道的時候真的傻眼了,沒聯絡不知道人在何方,怎麼拿身分證來申請財產清單証明呢,況且她們家人即使聯絡上了,也不會出錢來幫忙打官司吧,都成年而且都沒住一起了,那時候真的對法扶會很灰心,不知道還有沒有別的辦法可以讓高雄的法扶會來扶助我朋友打爭取小孩監護權官司的辦法???
2007-03-26 06:49:59 · update #1
民間還有哪些可以幫忙打官司的機構呢??如果有的話可否給網站或電話呢!??感謝!!!
2007-03-26 17:20:54 · update #2
沒聯絡,應該是說也沒有居住在同一個住址了吧。那請問你朋友有把這點跟法扶的工作人員說過嗎? 因為正常來說,法扶需要的財產與所得清單,是指現有居住在一起的。如果你朋友沒有跟他的父母親同住的話,是不需要的!
可以將這個情形說給工作人員聽,再請他們轉告給委員們~!
如果說他們駁回你朋友的案件,只是因為這個的話,應該要讓他們清楚你朋友跟他父母親沒有居住在一起,也沒聯絡,更沒法申請財產與所得清單。應該就OK了啦~!
2007-03-26 23:31:16 補充:
所以說你們的案件在高雄法扶算是已經被駁回囉~!那應該會有30天的覆議期。你們可以在覆議期內在提出上訴,因為通常來說,覆議時的審核委員跟當初案件的審核委員會不太相同。所以你們還是會有機會的~只要站的住腳,就去上訴~。記得要在期限內覆議唷~!
2007-03-26 23:31:36 補充:
通常像這種幫忙打官司的管道,不太多~!絕大多數都是提供現場的法律諮詢的~!
如果說你們評估過父母親各方面的狀況時,可以評估看看誰比較有勝算。若你朋友的勝算較大,建議你們可以找小孩子的爸爸直接挑明目前情形,可以跟他直接至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直接調解。這樣子就不需要訴訟,傷身又傷財。
那法扶那邊,看看能不能動之以情,基本上只要案件有理由,資力是真的無法補齊資料的話,應該是可以通過啦~!不過說了那麼多,還是得看看高雄法扶的實際狀況了。
最後希望你朋友可以直接透過調解,直接獲得監護權囉~!
2007-03-25 18:43:5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芮小咕。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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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6 01:06: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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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6 22:28: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民間還是有很多免費的機構會來幫助妳朋友的忙,試著多打電話詢問看看,還是會有收穫的!!
1. 監護權顧名思義,就是未成年兒女的監督及保護權,獲得監護權的一方必須發揮這種功能,以保障兒女能夠在妥善的照料下長大成人,那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獲得此權利義務的監護人,得與兒女在一起。
撫養權則是生父生母,在離婚後,共同應該對子女盡的一種義務,所以無論監護權落在何方,雙方都有義務撫養子女。撫養子女的經濟來源為所謂的"贍養費",法官會依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來判決未獲得監護權的一方,應該支付多少贍養費給對方,已順利撫養小孩長大。
2. 既然離婚,則意旨雙方無婚姻關係,監護權只會判給一人。
3. 如1.所述,獲得監護的一方必須順利撫養小孩長大,在其間如果其未能扮演好監護人之角色,則另一生父或生母可以舉證,以提出監護權移轉之訴訟。
未獲得監護權之一方,則有小孩的探視權。
4. 如果您所指的那一方無法照顧小孩,在爭取監護權的時候,就必須要對法官舉證說明,讓法官定奪。
現行民法修訂後,對於監護權之決定已日趨公平,而不會有獨厚男性的情況了。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如果您有其他問題,也歡迎您與我聯繫。
2007-03-26 14:12:5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