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係開放式約三十年之老舊社區
社區於91年向台北市政府報備成立社區管委會在案
自管委會成立以來遭總幹事(亦為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之把持
除拿出一套不完整之規約,未明訂車位管理使用,亦未將管理費之計算方式明訂於規約中
卻按月收取每戶200元之管理費及1000-1500元不等之停車費
事實上,如果管委會能按照區分所以全人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繳交管理費事屬應當
惟該名總幹事綁架一名七十歲主委,將主委當人以操作管理費之使用,甚至變相加薪(管委會委員沒人知道),現在更是對付社區住戶頻頻出招,更誇張的是,未經同意,竟然打算聘請律師告住戶。
可怕的是,我們發現其違法事由向地檢署告發,該名承辦案檢察官竟然查也不查,片面聽信總幹事之證詞,且渠所提示之證明係非經合法程序所選任之委員會會議決議,導致本案獲不起訴處分。
我想請問:
一、規約未規定繳費之收費依據,住戶得否拒繳?俟規約明文規定後再行繳納。
二、對於不起訴案件,得否再檢具新事證再向地檢署告發?
ps.如有高人願意接受本人「面報」或以電話聯繫,煩請mail至本人信箱,感激不盡。
2007-03-25 12:39:5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件事情要妥善處理的話~
應該從正本清源做起;要想正本清源?
社區裡就必須要有說的出一套遊戲規則的人,
而這些遊戲規則,就包含了大家都能接受的:
社區規約、管理費收繳模式、帳務管理監督辦法、停車位管理辦法以及社區服務人員聘用管理規則...
當這些規則確認後,召開大會、決議通過這些管理辦法,
就能約制委員會及總幹事並且讓社區上軌道恢復正常!
至於,對方惡行及侵害住戶權益的事:
當然也可藉由新制度、新委員的產生,好好來和對方清算一番!
結論:
建議您姑且繳費並同時著手辦法規則制訂及籌謀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事後再來算總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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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5 18:10: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