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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大會前,已通知房屋所有權人,參加者.或委託人得打折管理費,事後住戶大會中以法定人數通過,有未參加者,想打折繳交管理費,說管理費打折不合法,是否如此?

2007-03-25 08:32: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白日夢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這題版主應該講清楚!
到底是~社區管理費收繳辦法中規定:以後住戶繳交管理費打折規則?
還是~為了鼓勵大家出席,所以用不收或減收管理費來增加出席率?
如果是前者的話,社區繳費規定~當然以大會決議為依歸!
但,如果是後者的話~等於違反社區管理費使用目的及原則!
因為社區不會訂定用管理費籌庸出席人員的辦法,既然不會訂定,
委員會豈能擅自以施用於公務之公款來圖利他人(特定對象)?
如果是這樣的話,建議您:
應該以管理費編列出席費發放,而不是公開的說:
哪一個住戶管理費可以不繳或繳一部份!

2007-03-25 18:29: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你好..

有關社區繳交管理費打折事宜..

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決議為最高指導原則,,會議決議後是絕

對有效力的,,如果是管理委員會的決議那就有問題了..

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二.住戶規約..

三.管理委員會

你的問題,,如果是經過 [ 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 決議通過,,那決議是有

100 % 效力的..

2007-03-25 09:10: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杜總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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