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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各為先進你們好:
小弟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我會在今年四月份去專長申請替代役
但他的申請限制中有一項是寫:

一、各類(役)別役男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條件
1.曾犯殺人罪、搶奪強盜罪、恐嚇及擄人勒贖罪、妨害性自主罪、妨害風化罪、公共危險罪、竊盜罪者。
2.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
3.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

我在五年前曾經因食用搖頭丸而勒戒,
在勒戒完成後檢查官以"不起訴處份"結案,
請問我這樣子算是"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嗎?

這樣還能申請替代役嗎…

2007-03-24 10:40:29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1、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不起訴處分確定了,你就是等於沒有犯罪。不會影響你申請替代役的。

2、所謂:[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是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犯罪被害人提起自訴,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有罪確定才算喔!

3、因此、你可以安心的去申請替代役了,在審核過程中不會因勒戒而受影響。

2007-03-24 12:16: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你可以申請替代役
要向區公所申請喔
只要合乎替代役規定的話。

2007-04-01 12:46: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大師 4 · 0 0

[小君]回答得不錯!

2007-04-01 08:55:0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aniel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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