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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七月跟朋友借款約7萬元
因為經濟出了問題
我有跟朋友協商我可以分期攤還嗎?
可惜我朋友不肯
要我一次還清
事後協商多次失敗我們不在通電話
可是沒想到我那個朋友卻去告我詐欺
而我卻沒收到傳票
而在昨天<03月22日>卻有警察到家中對我說我涉嫌詐欺逃犯
霎那間我不知怎麼半
浩了一晚還到了地檢
可以交我該怎麼面對
我有心要償還但我朋友卻要我一次還清
我現在該如何

2007-03-23 18:09:5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琳ㄚ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沒簽本票
他有記帳的習慣
當時要我簽名

2007-03-23 18:24:11 · update #1

上次我被拘捕到派市所然後轉送分 局再轉送地檢索
然而我有跟法官說明我沒收到傳票
然後有說明我不是蓄意
但是法官說我對我的朋友是避不見面
但是我有對法官說
可是
那個法官著急兇ㄉ
害我-----------
我是真的有心要償還
可以交交我下次開庭怎ㄇ說明ㄇ
該怎ㄇ辦ㄋ

2007-03-26 15:10:18 · update #2

3 個解答

1、你應立即到地檢署跟檢察官說明:是沒有收到傳票,而不是故意不來開庭的。檢察官會檢視以往發出的傳票,你沒有收到的那些傳票應已退回地檢署了。
2、檢察官看了之後,會問你的通訊處所,你要陳報一個可以收到訴訟文書的地址,然後向檢察官說明你並無詐欺意圖,只是一時手頭不便,將來一定會還清借款的。讓檢察官相信你並沒有詐欺。
3、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只要你當初向朋友借錢的時候,不是使用詐術讓朋友受騙而交付金錢的話,詐欺罪就不會成立唷!

2007-03-23 18:35: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詐欺罪之成立,要有詐欺的意圖,還必須施用詐術。

如果你能證明借錢當時是有還錢的意思,不是一開始就打算有借沒還(用借錢當藉口行騙錢之實),只是後來財務發生問題,才還不起,或是他不能證明你一開始就是用不還的意思借錢(以詐欺的意思施用詐術,也就是說用騙的),原則上應該不至於成立詐欺罪。

不過刑事被告開庭時每次非得到庭不可(當然真的有事可以請一兩次假),否則又會被通緝。這是比較麻煩的地方。

他如果堅持要你一次還錢,應該要去提起民事訴訟才對的。

祝好運囉!

2007-03-23 18:32: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Louis 3 · 0 0

一 那就是出庭跟檢察官講清楚說明白
二 你可以先澄清 你並非故意不出庭 而是沒有收到傳票 你可以再次跟檢察官確認你的住址 讓檢察官寄傳票的時候 可以確切讓你收的到 我想你如此解釋 檢察官應該部會為難你
三 通常當債權人要不到錢 都會利用提出刑事的詐欺罪 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 此種手段檢察官都嘛知道 所以你不要擔心太多啦 要構成行是詐欺罪沒那樣簡單啦 你必須在向你朋友借錢的時候故意不還錢 才有可能構成詐欺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也就是說 你若有故意以借款的方式 向你朋友騙錢而不還的話 才有能吃上刑事官司 因此若無我所述之上開情形 你跟你朋友僅是民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
四所以啦 你就是在開庭中跟檢察官 你只是目前因為經濟困能無法完全一次還清借款 並沒有詐欺的行為等等 我想檢察官可能會幫你跟對方喬依下 可否分期付款囉!!

2007-03-23 18:30:3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本鄉唯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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