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性侵害ㄉ被害人....目前是學生,犯人是累犯(假釋出獄)...請懂法律ㄉ人回答我以下問題:
Q1.法院開庭我可以不出庭作證ㄇ(我不想再想起這件事ㄌ..也不想再接觸...)?
Q2.如果我沒出庭作證,我會被罰款或是怎樣ㄇ?
Q3.如果我沒出庭作證,法院以後會第二、三或更多次開庭ㄇ?
Q4.如果我沒出庭作證,犯人會被放出來或減輕其刑責ㄇ?
Q5.如果我沒出庭作證,犯人最重會被判幾年、最輕幾年?
Q6.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會比較好?
PS.麻煩大家告訴我ㄌ...我真ㄉ很想像以前一樣無憂無慮ㄉ過生活...雖然會一直有這ㄍ秘密...但是還是很想忘ㄌ這件事..永遠不要再接觸他ㄌ....
2007-03-23 16:01:17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TO 無色系.....我才不相信這種人會變好...我已經在腦中殺他N遍ㄌ...
2007-03-23 18:54:17 · update #1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十二 條 性侵害犯罪之告訴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檢察官或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時,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及證
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行言詞辯論程序
前,應予告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告訴人陳明不願到場或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三 條 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第 十五 條 偵查、審判中對**被害人或十六歲以下性侵害
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明或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雙向電視系統將被害人與被告、被告律師或法官隔離。
前項被害人之陳訴得為證據。
第 十七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性侵害人之聲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二 為避免前項所訂之被害人、證人或其他應予保密其身分之人
曝光,法官傳訊時應於審理單批示適當候訊地點,並指示於
本院設有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及變聲等設備之「性
侵害等專用法庭」開庭。
依據刑事訴訟法:
1.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為國民應盡 之義務。
2.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3.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答閣下之提問:
A1:依據法令規定,閣下若經傳喚就必須出庭作證,但是可以委託代理人到場.
A2: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A3:此問題答案已在A1和A2之中.
A4:有可能.刑事案件乃是罪行法定主義,法官在斟酌犯罪證據之後,倘若法官認定證據不足,則有可能判決被告無罪,或是減輕刑責.
A5:依據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閣下的指證,乃會加強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法官自然會加重被告之刑罰.
A6:令人遺憾的事情既已發生,而閣下也已報案處理.出庭作證的確會加重心靈創傷,但是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傳訊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及應保密身分之證人作業流程>
二 為避免前項所訂之被害人、證人或其他應予保密其身分之人
曝光,法官傳訊時應於審理單批示適當候訊地點,並指示於
本院設有雙向電視系統、單面鏡指認牆及變聲等設備之「性
侵害等專用法庭」開庭。
閣下乃和被告,被告律師,法官隔離,不會直接面對面.法律已經盡量幫助閣下,避免閣下再次受到嚴重傷害.
請善用第 十七 條 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性侵害人之聲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以上資源,可以讓閣下獲得更多的幫助.
加油~~~閣下的人生依然亮麗如昔~~
2007-03-24 15:58:29 補充:
敝人認同許多社會記者的看法,性侵害者理當判處死刑或是去勢.
2007-03-24 11:56: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ita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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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8 15:47: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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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7 15:42:59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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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20:19:48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可以要求祕密偵查.在檢察官問案時.不必面對加害你的人.要求女警陪同.或者社工陪同.
2.上法院也可以要求上述的待遇.開庭不公開.必要時要求義務律師.
3.如果有困難.打電話給當地縣政府社會局.要求幫忙上述各種待遇的爭取.縣政府其實也有特別預算來補助.
4.加油.從正義面看.打倒一個該受處罰的人.同時也可能幫助使他變成一個好人.
2007-03-27 08:51:03 補充:
1.唉!學法律的人總希望犯過的人會改過遷善.但是有些人實在沒辦法相信.性侵害者多屬這一類.難道要啟用鞭刑或肉刑才肯懺悔?
2.祈求菩薩保佑你.此後一生再無憂慮.遇到一個真心相愛的人.不會計較過去一切.(內人童年也有類似遭遇.)
2007-03-23 17:21:5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5 · 0⤊ 0⤋
相信這個世界有許多人和我一樣,衷心地祝福你早日走出陰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http://ntd.judicial.gov.tw/big5/index.asp?struID=4&navID=163&contentID=361
高雄縣社會局(第三篇檢察機關第一點)
http://www.sw.kscg.gov.tw/intro_index_dtl.asp?intro_id=66
台北市社會局
http://www.bosa.tcg.gov.tw/i/i0300.asp?fix_code=1210006&group_type=2&l1_code=12&l2_code=10
刑法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77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2007-03-23 16:13:58 · answer #6 · answered by lee 6 · 0⤊ 0⤋
你可以去一些法律的網站
或是勵馨網站看一下喔 那資料應該比較多
因我不是學法的 幫不到忙...
2007-03-23 20:19:00 補充:
不能修改 我再回一下
我記得不想出庭
可以律師幫你出庭就好..
其他專業類還是問律師比較好
2007-03-23 16:10:23 · answer #7 · answered by 睡神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