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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上網刊登一些違反商標法的東西(鑰匙圈,手機吊飾...)之類的小東西,被保二查扣,也做筆錄了,他說"我就等接傳票"
我有上網看過同類似的事情,但是都是幾件..........
我之前去大陸因為覺得漂亮,所以買ㄌ比較多回來,一直擺著,但很多都是送送人,跟自用的......只因為我習慣東西都擺放在一起,
他也不管理由,幾乎全數沒收......嗚嗚嗚

請問我這樣件數比較多的人,會不會遭到更糟糕的判決跟罰金阿....

誰能幫幫我阿...................................................度日如年的我阿

2007-03-23 13:42:0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Michelle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我比路已經做完了,應該只有等待開庭了
只是希望能有一些資訊能讓自己更有心理準備
我的MSN Lin2356012@hotmail.com~~可以+ me

2007-03-25 06:45:14 · update #1

感恩~感恩~
非常謝謝"藍領"您的寶貴意見,解除我心中很大的疑問.....

2007-03-29 13:30:08 · update #2

3 個解答

一、民事責任部分

(一)該公司可能會向你要求賠償該公司商標權受到侵害的部分,要你賠償一些錢,建議你可以私底下與該公司談談和解,看看可不可以少賠一點,如果不行的話,那就交由法官來認定了。

(二)賠償公式如下:

商標法第 63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 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 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刑事責任部份

(一)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 81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 82 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 83 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可能的處理狀況

1.基本上你主要可能是被認定違犯了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也就是販賣仿冒物品。

2.因為商標法的罰則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所謂的公訴罪,所以就算你跟該公司達成和解,基本上也只有民事方面,刑事方面警察跟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律程序處理。

3.實際上,因為你這種情況,如果賣的數量不多,而且也沒賣多少錢,可以說是情節相當輕微的案件,如果警察真的把你移送到地檢署去,基本上,檢察官可能因為犯罪相當輕微而「不起訴」,不過,很有可能是判「緩起訴」(因為我看過的案例大部分是判這個),這兩種情況下都不會有案底的喔!

4.建議你,如果真的被移送到檢察官那裡時,要表示認錯之意,態度要誠懇,那麼檢察官可能會叫你寫一份悔過書,然後繳點罰金到公益團體去,或到社區去勞動服務幾十個小時。這樣算是萬幸了!供你參考。



2007-03-29 15:21:44 補充:
http://tw.myblog.yahoo.com/lawrence11111111-lawrence11111111

2007-03-29 11:13:1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藍領律師 4 · 0 0

商標法第 63條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依情況,最有可能是第三款

若有相關的疑問想知道 請點選 意見者 參閱其部落格

2007-12-04 11:04:5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lue 2 · 0 0

你也可以加我^^"大家一起做伴好了.............呵!!唉~
jerryabc21@hotmail.com我是女的~~
可一起討論~~~~~~~~~~~~~~@@”

2007-03-23 22:35:38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婷兒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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