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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未成年騎車被開的罰單,加上行照被扣跟未加入強制險的問題,都不是很清楚,看了許多知識答案也不太懂,想請問一下....我沒有被註銷行照,稅金的部份怎麼算?也未加入強制險,是否會罰緩?加上現在又更改一些條例,更是不懂!還有是否會有滯納金?罰單金額是4萬多~日前有去監理站問分期付款,監理小姐建議我不要分,她說有一些隸屬桃園監理,有一些是中壢監理,見意我存夠錢再一張張繳,問題是機車已經很久沒騎了,想要報廢,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這一大堆問題,問監理站也回答很含糊,重點是現在在處理健保分期,根本沒有多的錢在去處理這些,加上會收到法院催繳,如果我一直都未處理機車的問題,會怎樣咧???????????????

2007-03-23 05:19:5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即使機車欲辦理報廢,依然要繳清所有罰款與滯納金,監理站才會受理閣下的報廢申請.
已經收到法院催繳,若遲遲不處理,行政執行署未來依然會強制執行.例如:從閣下薪資所得扣除.即使未強制執行,日後閣下申請與監理站相關之業務,例如:購車領牌,駕照到期更換,行照......等問題,監理站亦會要求閣下先將罰款繳清,才能辦理.
此外,罰款滯納金如同滾雪球一般,繼續累計下去.

2007-03-23 05:34: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ita 5 · 0 0


車子已經很久未騎了,建議你可以先辦停駛中之車輛可向原辦理停駛的監理單位再辦理繳銷或報廢登記。但前提下要報廢車輛要先繳清違章欠費。 1.沒收到強制險到期通知,所以不知道要去續保強制險,可否不要罰強制險?A:保險卡上都會著明起訖日,故請多加留意,未於期限內續保,還
是會被舉發強制險罰單。2.強制汽車責任險到期前或到期後多久要續保?監理機關是否會通知保險到期?A:強制險應於到期前的訖日中午12點前續保。另監理機關非保險人(保險人,指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本保險之保險業),故監理單位不會通知保險是否到期。如保險期間屆滿未辦理續保,一經攔檢稽查,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一、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處罰。3.可否分期繳納違規罰款?A: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申請條件及限制: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本條例罰鍰。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違反本條例第35條申請分期繳納者,應於繳清全部罰緩後,始得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領回車輛,分期繳納期間,保管機關仍得依規定收取保管費用。二、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限、駕駛執照審驗期間及有效期限,不得逾十二期,每期繳納罰鍰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三、處罰機關於受理分期繳納,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四、經核准分期繳納,而不依規定繳納者,將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五、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機器腳踏車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1500~3000元,期限內新臺幣1500元,逾15日新臺幣2000元,15日到30日內新臺幣2500元,逾30日以上新臺幣3000元。自用小型車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3000~15000元,期限內新臺幣3000元,逾15日新臺幣5000元,15日到30日內新臺幣7000元,逾30日以上新臺幣10000元。應如何辦理報廢手續?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個人名義: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2)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2.印章。
3.行車執照。
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號牌(遺失者請附警察機關遺失證明單)。
二、規費:免費。
三、注意事項: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車輛報廢後車體可以申請回收獎勵金。相關文件與上述相同。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應先結清(如在最近一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
3.環保署廢車回收專線:0800-085-717。廢車可交由環保署特約之廢車回收單位回收,洽詢專線:0800-085717;回收獎勵金
之申請亦洽詢該專線。各監理單位亦有環保署設置之廢車回收櫃台。

2007-03-23 06:24: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Elle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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