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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結婚前老公買了一間房子,可是房貸全是老公每月拿一筆現金給婆婆請她代為處理繳房貸,婆婆皆以自已的名字匯入老公的銀行,一直到結婚房子已繳了9年,之後結婚我也是有負擔家計,只是沒任何的單據,且有幫老公還一小筆的信用卡貸,剛結婚時賺的不夠用時我自已還去借小額信貸補貼家用。我有自已用電腦打一份剛婚前和一直到婚後錢不夠用時那段期間的花費去處及信貸等等的財務,並且請老公在那紙上簽名,代表他認同才會簽名,信用卡的單據大部份都有留到,為了保障自已的權益解除心中的不安,想請問,如果那天先生走了,那他家的父母有權來和我爭奪這房子嗎??

2007-03-23 12:10:5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沒有簽定夫妻財產分開制,請問大大如果那天離婚了or不幸先生走了,我的權利那裏??

2007-03-23 12:33:55 · update #1

3 個解答

依照民法明文規定,配偶是繼承人第一順位,所以無有爭奪之問題。除非你先生有預寫遺囑,明定財產繼承的分割,否則還是配偶為第一繼承人。

民 法 第 五 編 繼承

第 一 章 遺產繼承人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 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第 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復。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2007-03-23 16:48:49 補充:
離婚又是另一回事了,房子是他名下就不能要求給予,只能要求贍養費和要求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 1057 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2007-03-23 12:43:1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行走知識江湖TONY哥 7 · 0 0

房子的所有權人是誰呢
如果是你老公的名字,你管他誰來爭丫
如果不是同樣你也是爭不了的

2007-03-23 12:35:0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你們是否有簽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如果是這樣,那天離婚你就可以取回你的部分,至於你代付的信用卡債,最好能夠保持單據,萬一離婚妳可以追討回來.

2007-03-23 12:31:1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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