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x品大廈b2可劃3位停車格之空間.管委會 認為我只能停一車
其餘為迴轉道要求我要另付管委會1車位錢 才可停兩輛..(b3同地一格.為廢水處理管線 一格為停車.一格為迴轉道)當初建商以倒閉.
只有前屋主口頭說明停車位置.可停兩部.另本人因坪數較大 地下公設持份12分之1目前車位12加6 共18.6位部份 說是倉庫 改建.
麻煩那位賢著 能幫忙 疑惑.或介紹有專屬之律師 咨詢
謝謝
2007-03-22 10:28:4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飛鴻 2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這件事要看你的產權範圍及社區規約對共用部分之規範,
不是二方喬了就算!!
如果是你的產權?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自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說:排除他人干涉!!
如果產權不是你的?
這屆委員會同意;下屆同樣再來一次,這件事豈不是沒完沒了?
2007-03-22 23:57:28 補充:
一題問二次,二題都會被刪掉而且扣點!!建議另一題移除吧!!
2007-03-22 19:56:0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大樓管理方面,大樓管理與停車管理通常是分開計的,而且是名稱不同:通常停車方面其名為清潔費.也有地方稱停車管理費..
大樓管理費於地下公設持份12分之1,你已經多依持分的坪數,多付了管理費,那只是表示你專屬約定的權利..是別人不能使用的地方..
但如果要停車,那還要另外繳停車清潔費..[很多人買車位但不停車,也是要繳一部停車管理(清潔)費的..]
地下公設持份12分之1.. 你土地的持分與建物的持分,於地政及建管單位所登記的應是不一樣的.. 先翻看權狀確定一下吧!!
希望你能釋懷..
2007-03-26 11:18:3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