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一般公寓大樓的騎樓產權雖屬一樓住戶所有,
不過好像依規定是不得佔用且須開放供行人使用,
但 如因年久施修 , 如路面突起或瓷磚破裂, 或牆壁毀損等問題,
那這部分的費用應由 一樓住戶負擔 還是 管委會負擔?
是否有法源根據呢? 謝謝!!
2007-03-22 16:00:5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淑慧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謝謝回答!!
之前曾因天花板遭颱風吹落造成毀損,
影響觀瞻,
管委會有決議, 認為 店家 與 管委會 各付一半,
因此認定騎樓有毀損的部分(雖供不定行人行走使用),
皆比照前次辦理, 所以要求店面住戶出一半,
這樣的話是否算是跟法規有衝突呢?
店家是否可依您提出之法源據理力爭?
謝謝!!
2007-03-23 12:42:18 · update #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再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騎樓不能約定專用,即屬共用部份!!
所以,公寓大廈之騎樓修繕,應該由管理委員會負責!
2007-03-23 20:00:33 補充:
天花板掉下來?如果是建物原有附屬部份,理應由委員會負責;如果是您自己裝設或改裝的:各出一半...應屬合理!!
2007-03-22 19:22:0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