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是土地共同持有人之一,也是唯一的耕作使用人。
自從奶奶過世之後,我父親以及他的兄弟變成了這塊土地的(共同持有人),但是他的兄弟因為沒有住在這塊土地上,卻常常跟我父親提出要收租金的要求。
我家住的房子,奶奶在的時候本來只是一樓平房,父親自己花錢整修把房子蓋到四樓,他的兄弟卻會找麻煩要求付租金不然要我們全家搬出去,好像是因為我父親多了一個(耕作使用人)所以他的兄弟沒採取法律的途徑。
請問如果我父親是否能申請土地分割而又能優先保有父親自己整修的部份?
請問如果我父親那土地事情沒分割解決完,而留到我這代,我要如何處理才能保留住我父親花錢整修過的房子呢?有什麼辦法能讓他兄弟無法吵著收租金?
(我家目前居住使用的範圍,絕沒有超過分割之後的土地範圍)
謝謝
2007-03-21 00:04: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峻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抱歉,我忘了說奶奶在的時候,有部分土地已建成墓園,如墓地的主人要遷移其他地方,該墓地範圍就會歸還給土地所有人。
如果法院申請強制分割,墓地也會算在分割的範圍內嗎?
2007-03-25 19:55:59 · update #1
1.共有人對於共有物的全部,均按其應有部分而具有使用收益權限,而你父親雖然使用部分沒有超過持份比例的面積,但是因為你的叔伯們跟你父親之間似乎沒有分管契約的存在,共有人對於土地的全部都具有權利,可以主張共有人的權利,你父親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佔有並使用其中一部份,其他共有人當然有權要求使用人支付租金,你們要求不支付租金恐站不住腳。
2.分割共有物如果共有人間協議不成,可以起訴以不同意分割的共有人為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但是不論是協議分割或是裁判分割,都必須提出分割方案,這時你們就可以提出將房屋所在地點劃為你們所有的方案,通常即使是法院裁判分割,也會以土地現有的使用情形做為參考,尤其是上面又有建築物的話,為了充分發揮物之經濟效用,通常會將現行使用的部分劃分給該共有人,所以你父親在通常狀況下應該可以保有現在使用的部分,就算是這一代沒有分割,留到你這一代的時候也是一樣。
民法第 818 條 (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 823 條 (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
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第 824 條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左列之
分配:
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二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
補償之。
2007-03-31 02:35:42 補充:
墓地部分要看是有租借關係或是純粹佔用,若是純粹無權佔用,因為該地仍是屬於共有地之一部分,當然是在分割範圍內,只是分割後取得該部分的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墓地遷讓,並請求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007-03-25 19:00: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駿丞法律事務所 5 · 0⤊ 0⤋
你父親可以先用協議分割的方式(也可申請調解啦).將每個人自身想要的部分相互協調出來.進行分割.還不行當然就只能訴諸法律的強制分割了.
法官會依每個人都最有利的情況做分割.如:你們家就在那他就會盡可能的將那一塊地劃給你們.避免後續又有其他法律問題.當然若有靠馬路邊佔面積多大的問題.就會有部分補償的問題.讓所有當事人都無話可說.彼此吃點虧.但總是可分割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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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1 05:54: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永吉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