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如何解釋以下三個法律名詞
1。請願
2。訴願
3。行政訴訟
2007-03-20 20:24:3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秀珍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請願:
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白話一點: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事項或為維護其權益,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內心願望的方法)
2.訴願:
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訴願法第2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白話一點:訴願是認為自己的權利或利益遭受行政處分損害的人民,向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或原處分機關本身請求救濟的方法。訴願是行政訴訟的先行程序,為行政救濟制度的一環。)
3.行政訴訟
依新修正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若與中央或地方機關發生公法上的爭議,可依行政訴訟法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參行政訴訟法第2條)。即當行政機關對人民為一行政處分,而人民對此行政處分有所不服者得在依法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或其他先行程序後,若仍有不服則可循訴訟之途徑解決紛爭(參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
2007-03-20 22:37:1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吉尼斯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