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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陳榮吉這樣被誤抓,單被移送並未起訴或判刑,其國賠申請是否會通過。是否一定要被判刑後才能獲國家賠償。
很多案件在調查後證明被告沒有犯罪事實,而沒被起訴。
但這期間因被拘提、移送等候交保,其及家人的精神壓力是否可獲得合理補償呢?

2007-03-20 10:19:4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先參考冤獄賠償法規定(特別是紅字部分)




第 1 條
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
國家賠償:
一 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
二 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

第 2 條
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賠
償:
一 因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事由者。
二 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應施以保安處分者。
三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
四 因判決合併處罰之一部受無罪之宣告,而其他部分受有罪之宣告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款、及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者。
六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受不起訴處分時,如有
證據足認為無該事由即應起訴者。

第 3 條
羈押及徒刑或拘役執行之賠償,依其羈押或執行之日數,以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罰金執行之賠償,應依已繳罰金加倍附加利息返還之。
易服勞役執行之賠償,準用第一項規定支付之。
沒收物執行之賠償,除應銷燬者外,應返還之;其已拍賣者,應支付與賣
得價金加倍之金額,並附加利息。
死刑執行之賠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賠償外,並支付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撫慰金。
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捕時起算。
所以只要是被誤抓,也不曾坦承犯罪,是可以聲請冤獄賠償的

2007-03-20 11:05: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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