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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日前車禍,過失致死,法院判決6個月一天以三千元計價,那我們真的要繳五十多萬元罰諼嗎??判刑六個月不是以銀圓計算(也就是一天九百元)嗎?如果不上訴,繳了這筆罰款,會有前科記錄嗎???請各位大哥大姐,了解這方面訊息請幫幫我~~謝謝~

2007-03-20 06:36:3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k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2 個解答

判刑6個月須繳交54萬元易科罰金,
舊刑法的規定,目前已經廢除,故不適用,
只要曾經被判有期徒刑以上,
警察紀錄證明,就會永遠紀錄,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
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
之日期。
你可以於上訴期間,提出上訴,若是未上訴,判決即告確定.

2007-03-20 11:35:00 補充:
易科罰金只是替代刑,因為犯罪行為輕微,法官給予改過向善的機會,才會宣告易科罰金,只要罰金繳納完畢,即視為徒刑已經執行完畢,所以算是曾經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的犯人.
警察紀錄證明,只要曾經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都會永遠紀錄在案,日後如果你想申請警察紀錄證明,這些紀錄將會跟隨你一生.

2007-03-20 07:14: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現在的易科罰金是一天一千,二千或三千, 900是舊法。
如果繳了罰金,還是會有前科記錄,易科罰金只是代替入監服刑,如果不繳罰金,當然就要入監服刑了。
如果五十多萬一時繳不出來,可向地檢署執行科協商辦理分期,最多可分 8期,這 8期當中如有沒繳的,會被撤銷罰金的。

2007-03-20 06:58: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海王子~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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