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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案件經地方法院簡易庭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程序之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最後經最高法院論知被告有罪判決確定後,受判刑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其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為何? (A)地方法院簡易庭 (B)地方法院合議庭 (C)高等法院 (D)最高法院

答案為(C)

試解此題之脈絡

2007-03-20 19:13:49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1 個解答

關於閣下的問題,個人提出幾點拙見如下:
(一)觀念釐清:
1、本例之案件應為『通常程序案件』,但卻由簡易庭依簡易判決處刑,如此,於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時,發現本為通常程序案件時,地方法院合議庭如何處理?(這是一個陷井,理解不夠,閣下可能會選--(B)地方法院合議庭)
2、又為再審程序之法院,為原判決確定之法院,本例判決在最高法院確定,故理由最高法院為再審。然再審後之程序為『事實審』程序,而最高法院係『法律審』程序,如此要如何處理?(此處理解不夠,閣下可能會選--(D)最高法院)
(二)本例解題:
1、案件既屬『通常程序案件』,故該案件應由地方法院刑事庭管轄,如此,簡易庭就該案就沒有『管轄權』。
2、簡易庭沒有管轄權,理應為『管轄錯誤判決』後,將案件移送地院刑事庭。然卻『未諭知管轄錯誤判決』,而為簡易判決處刑。
3、案件經上訴地院合議庭後,因合議庭此時就成為第二審,故合議庭的程序,會去準用『上訴通則』與『第二審』的規定(簡易程序有準用規定,自行參照)。
4、地院合議庭準用第二審程序的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2項規定,地院合議庭『應為第一審之判決』。故也才會出現,題目中所謂的『案件經地方法院簡易庭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地方法院合議庭撤銷簡易程序之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5、如此,我們可以知道,最後為第一審判決的法院係『地院合議庭』,而非『簡易庭』。既然如此,那上訴一定是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判決後,再上訴自然是『最高法院』。而最後,案件於最高法院確定。
6、判決確定後,救濟『事實認定錯誤』的方法係『再審程序』。
7、又判決確定於最高法院,故再審應由最高法院管轄。然最高法院係法律審,與再審之事實審有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8、而第二審法院,依上開說明,係『高等法院』,如此,閣下當然要選----(C)高等法院----這個答案。
(三)所引法條之詳細內容,閣下自行參閱,有問題我們再討論。


2007-04-03 23:50:21 補充:
有機會大家再一起討論……

2007-03-25 20:54:0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尋找浪漫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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