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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傳喚證人時可不出庭嗎?
起因是兩戶鄰居在吵架其中一個跌倒受傷了
一口咬定是另一鄰居將她推倒的
此時我母親剛好開門走出但並未看到經過
哪知跌倒那人堅持告另一人傷害罪
初審時敗訴了卻又上訴非得告到贏
提告之人要法官傳喚我母親當他證人
若是如此情況可以不去嗎?
不去會被罰嗎? 謝謝~

2007-03-20 12:00:07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chiang 1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但鄰居卻對我母親說若是接到傳單
傳喚三次不到我母親會被罰
警察與律師都勸提告人撤銷告訴了
但他就是堅持要告到底
因為我們不懂法律問題怕被騙
才想問清楚的
謝謝您的回答!

2007-03-20 12:40:41 · update #1

3 個解答

1.依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
 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所以一旦被傳,一定要去,只要注意去的時候講實話,有看到
 就是有看到,沒看到就是沒看到。
2.依同法第一七八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定。
也就是說先傳,無故不來就罰錢,罰了還不來就抓來。
3.又依同法第一九四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
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者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
給。既然非去不可了,記得當庭引用本法條要求法定日費旅費來貼補交通費用

2007-03-21 09:17:18 補充:
引用法條給你參考
只要對方還沒有撤回告訴
法院發來的傳票一定要處理(前往作證)
否則可以依法開罰(法條沒有說三次不到才罰)
(一次合法傳喚沒到法官就有權開罰了)

2007-03-20 12:44: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現在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話,法官可以罰證人哦!您看國務機要費那個案子就知道了,證人會被處罰金,尤其您的問題看起來像是刑事庭,證人還可以依法拘提,所以如果法官發傳票傳喚您母親去當證人,建議還是去比較好哦!

2007-03-20 12:20:2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XD 6 · 0 0

要出庭當證人必須本人同意
本人不同意,不得強迫傳喚

而且你母親本人雖「開門走出但並未看到經過」
就算她出庭了,也毫無幫助
請你母親直接去找提告人
直接解決最快了

就算還是堅持要傳喚,你母親未到
也沒啥關係

2007-03-20 12:04: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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