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奶奶(爺爺已過世)手下有1.2筆財產.照理說奶奶過世應該是我爸這個獨子繼承.但是我爸在去年不幸過世.那奶奶過世後財產是我們這些孫子繼承嗎?還是奶奶的兄弟姐妹呢?
2007-03-19 17:23:0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之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孫子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繼承順位是優於你奶奶的兄弟姐妹的.財產當然是你們這些孫子來繼承.
2007-03-22 17:17:15 補充:
是否要用民法第1140條在你的狀況下,結果是一樣的.
通常會搬出1140條,是因為假設你祖母還有其他的子女,你爸因為死亡而喪失繼承權,其應繼分就由你們來代位繼承,以避免被其他伯叔姑瓜分.
但你爸是獨子,沒有兄弟姐妹,所以在直系血親卑親屬中,兒女這一代並無其他的繼承權人,你爺爺又已經過世了.依1140條,你父親的應繼分應該是100%,所以還是由你們代位繼承.
就算不用1140條,孫子輩也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直接用第1138條,順位是優先於你祖母的兄弟姐妹的.
2007-03-19 18:20: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你的父親已在去年過世,將來你的祖母過世後,遺產由你代位[你父親]繼承你父親的應繼分。
2007-03-19 22:49:49 補充: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一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民法繼承篇的法條供你參考
2007-03-19 18:29: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怡金 4 · 0⤊ 0⤋
您好
依民法繼承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
您的狀況如果您父親早於您祖母先往生 加上您的祖父也已過世
這樣的情況之下 依該條規定應為其兄弟姊妹
原因1.雖然您父親的順位是為上述第一順位 但是他在您祖母過世前就已經往生 這樣就已經喪失繼承權 除非你祖母還有其他小孩.
否則 就須按上面順序一一下來..
建議您可以電洽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為宜
2007-03-19 18:28:5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Santorini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