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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己與前夫離婚多年,兩位親生子女都跟我生活,監護權也是我的,不想與其有任何瓜葛,問題如下:
1.前夫死後,我有順位繼承權的問題嗎(他離婚後的兩個月即己再婚,沒有生小孩)?
2.前夫死前不可以預抛,但他死時,也不會通知我,因為沒人會通知我們,這樣兩個子女也不可能在兩個月內辦理抛棄繼承權!
請那位大德回覆我以上兩個問題呢?

2007-03-19 09:40:4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爾雅 5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SORRY,第二個問題我沒說清楚:

我的意思是:我們根本沒往來,他死的時候,我們不會知道,而且就算他的親人想通知我們也找不到我們,所以''死後兩個月內'',要怎麼算起??

2007-03-20 05:13:18 · update #1

3 個解答

1.你們現在的關係,你並非配偶所以沒有繼承權,故無此問題。
 你的小孩則仍然是其子女,依法仍有繼承權。
2.繼承的權利沒辦法預先拋棄,一來是法律規定,二來說真的,
 誰先往生也不一定(抱歉這樣說,只是要說明立法原因),
 因此誰會取得繼承權也不一定的情況下,對於尚未取得的權
 利當然沒有辦法預先拋棄(無權利故無從拋棄)。
3.依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因此如果你們不知道小孩的爸爸死亡,兩個月還沒開始起算,
知道之後可以先去瞭解資產大還是負債大,若資產大可以去繼承
,若負債大趕快在兩個月內去往生者最後戶籍所在底的管轄法院
辦理拋棄繼承就可以了。

2007-03-19 15:17:04 補充:
就是以法條為準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不論是自己知道或是收到通知
就是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

2007-03-19 09:52: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關於閣下的問題,個人提出幾點拙見如下:
(一)前夫死後,我有順位繼承權的問題嗎(他離婚後的兩個月即己再婚,沒有生小孩)?
1、何人可為繼承人?
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被繼承人之子女)。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2、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可為繼承之人,除配偶(當然的繼承人)外,其他則依上開順位規定,加以決定。

3、故閣下的情形,可為繼承人者,計有『閣下的兩個小孩』及『前夫再婚之配偶』。
4、至於閣下,因與前夫已經離婚,故『已非』配偶關係。因此,閣下與前夫間,『自無』繼承權之問題,亦即閣下已非前夫之繼承人,自不得繼承前夫之遺產。
(二)前夫死前不可以預抛,但他死時,也不會通知我,因為沒人會通知我們,這樣兩個子女也不可能在兩個月內辦理抛棄繼承權!
1、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不得』預先拋棄繼承的,此點閣下觀念很清楚。
2、閣下子女雖不能於父親生前拋棄繼承,但若父親死亡後,即可馬上辦理,其相關規定及手續,說明如下:

(1)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有辦理拋棄繼承之必要。

(2)法條規定:
(a)依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b)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即閣下子女實際知悉父親死亡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注意:閣下千萬要注意此期間規定)

(3)辦理手續:

(a)備齊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載)。

(b)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c)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d)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e)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多以存證信函為之)。

(f)備具「民事狀紙」向『被繼承人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辦理。






2007-03-19 19:25:3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尋找浪漫 5 · 0 0

謝謝專家三級的回覆!
依意為:前夫死後,若無法連繫到兩個子女,無法通知到我們,那麼兩個子女算是:不知情,未受到通知,所以不能以''死後兩個月''為限,而是
''收到死亡通知兩個月以內''為限,是嗎?

2007-03-19 10:37: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爾雅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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