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為我已很豬,沒想到我妹夫更慘...欠他錢的人非但不還竟然還把財產辦了贈與給其〈8歲〉未成年子女,是借錢後,甚至到處宣揚是拿他自己的錢去辦的!請問天理、公義何在?
是否各位大大再幫幫忙?我們知道其銀行但不知道帳號,去告有用嗎?
有人說:已辦了贈與就沒救了...這種說法正確嗎?
2007-03-19 05:11:15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1.已辦了贈與反而有救了。
2.依民法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3.因此去告是有用的,不過程序有點複雜,首先要先聲請假處分
,將他女兒的戶頭凍結(這要提存擔保金),然後再去法院提
起訴訟,主張債權債務關係,而聲請撤銷其父女間的贈與關係
,法院判決回復後,即執行該筆存款。
(簡單的說就是這樣,當然做起來有很多細節)
2007-03-19 05:42: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上面大大講得不錯 再補充如下---
第一 因為假處分要全額擔保 房子多少錢就要提存多少錢到法院 若錢不夠 不要假處分 直接提起撤銷之訴
第二 因為版主沒說得很清楚 不知有無借貸證明 若沒有 先發存證信函給他 將事實經過寫在上面 也是一種證據之一 更具催告性質
第三 先去調地籍謄本 若不知地段地號 就以門牌號碼去查 這樣就可確知他的贈與行為在我們借貸之後
第四 我有個客戶的情形跟版主的妹夫蠻像 不一樣是對方積欠貨款 也把房子贈與給已成年女兒 我想直接起訴 他們在第一次開庭後 就把全部的錢還清 我們也沒假處分窩
---建議 快快快 不然他再將房子賣給第三人就很難討回錢了
2007-03-23 05:46: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