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4年在台中法院法庭和解成立,但至今債務人及其妻子仍不聞不問逃避甚至將債務人的戶籍遷往當地戶政所,導致連存正信函都無法寄到他手上,聯絡電話也已更改無法與他們連絡,債務人名下無房子無財產,聽說要申請假扣押但我目前無能力付出其他任何要申請的費用,想問要如何向法院換發債權憑証?而債務人明顯有脫產狀況有辦法向其妻子或孩子追討賠償的債務嗎?債務人住址查不出時又該如救濟追討回賠償金呢?
2007-03-19 19:24:3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目前因居住外地,那如果要申請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賠償是不是要到原來的台中地方法院申請呢?還是在我目前居住的地方法院就可以申請了?可否請問債務不履行民事訴訟是否須找代書或律師代寫呢?申請過程中須負擔哪些費用?程序是為何?因目前有經濟能力上的問題所以想請問是否有範本可以自行書寫然後自行投遞於法院,另外想再請問債務人的住址是寄放於當地戶政關也沒有他的聯絡電話,如果要提起債務不履行該怎做?
2007-03-20 18:26:25 · update #1
你可以再到法院提出 〔 債務不履行之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
並要求債務人一次付清尚未給你的賠償金。
2007-03-22 23:41:07 補充:
你手上還有當初的法庭和解書嗎?
你可以再告民事強制執行,法院會幫你找人的,
不過你要回台中提告,因為當初的訴訟資料是在台中,發生地也在台中。
不過如果法院找到人但對方無財產也沒能力還錢,你也沒辦法,頂多給你一張債權憑證貼在牆上而已~
如果還有不解的地方可親自到法院的【訴訟輔導】請教法律問題,全程免費!
或是打電話:02-23899675(為民服務中心)他們會為你詳細說明。
2007-03-19 19:58:0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YP 6 · 0⤊ 0⤋
你手上是不是已經有法院的調解筆錄了?
2007-03-20 05:18:0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