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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知識比較深厚或有經驗的大大....公寓大樓的委員...可以夫妻同時是主委和財委嗎???請給予專業一點的回答喔...最好有網頁可參考.....

2007-03-19 19:18:5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他們都各有房子..但有很多委員都是他們兩夫妻找來一起的...所以那些人都聽他們的...現在有很多事,都變成他們在做主..可憐我們這些住戶...只能任聽他們的擺佈...

2007-03-20 15:46:49 · update #1

2 個解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
每一區分專有部份,僅能由一人代表行使權益!
如果版主所說的夫婦各自擁有自己的房子,因此各自擔任委員,
於法並無不合!
如果這對夫妻只有一戶房子;大會又把他們各自選出來當主委及財委?
是件莫名奇妙而危險的怪事!

2007-03-21 00:10:28 補充:
版主何必難過呢?對方要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罰規定的話,您還是可以出口氣的!!

2007-03-20 07:25: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TT 7 · 0 0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70118)中並未明文規定禁止此一情況,但一般而言為了防弊,最好在住戶規約中詳細訂定相關廻避條款,否則只有靠其他委員或住戶們嚴格監督。

2007-03-19 20:01: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小馬哥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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