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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依家禁多人上百度down歌,都無俾人捉,之前我問過上百度down歌算唔算犯法,d人又話係犯法嘅,如果這樣,點解又無人被拉?怎才會俾人拉?有咩有關的法例?

2007-03-18 07:48:05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政治與政府 法律與道德

3 個解答

何 謂 版 權 法 ?
根 據 本 地 版 權 法 , 版 權 是 指 原 創 作 品 擁 有 人 可 行 使 以 下 權 利 , 包 括 : 複 製 權 、 發 行 權 、 公 演 權 、 改 編 權 及 廣 播 權 , 及 有 權 禁 止 任 何 人 於 未 獲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行 使 上 述 權 利 。
版 權 原 創 作 品 , 舉 凡 文 學 、 音 樂 、 戲 劇 及 藝 術 作 品 , 以 至 聲 音 紀 錄 、 影 片 、 廣 播 或 有 線 傳 播 節 目 及 已 公 開 發 表 的 編 印 版 式 , 均 受 香 港 版 權 法 保 障 。 歸 納 而 言 , 版 權 法 例 保 護 的 作 品 , 主 要 分 為 以 下 兩 大 類 :

第 一 類 : 有 確 定 作 者 而 必 須 由 作 者 本 人 原 創 的 作 品 , 包 括 文 學 作 品 、 戲 劇 作 品 、 音 樂 作 品 及 藝 術 作 品 。
第 二 類 : 由 原 創 作 品 洐 生 出 來 的 版 權 作 品 , 包 括 錄 音 製 品 、 音 像 製 品 、 電 影 作 品 、 電 台 及 電 視 廣 播 節 目 、 有 線 電 台 的 電 視 傳 播 及 印 刷 品 版 式 如 文 字 及 圖 片 的 排 版 方 式 。

一 般 情 況 下 , 若 第 一 類 作 品 是 於 作 者 在 世 時 公 開 發 行 , 其 版 權 的 保 護 期 由 作 品 開 始 發 表 , 直 至 作 者 死 後 五 十 年 。 假 若 作 品 於 作 者 在 世 時 從 未 發 行 過 , 則 版 權 無 限 期 歸 作 者 所 有 。 而 原 創 作 品 的 洐 生 作 品 , 則 由 播 放 或 發 行 起 五 十 年 內 受 版 權 保 障 , 印 刷 品 版 式 的 保 護 期 由 首 次 出 版 起 二 十 五 年 內 有 效 。 保 護 期 終 結 後 , 版 權 作 品 即 成 為 公 有 財 產 。 所 以 有 此 安 排 , 目 的 在 於 平 衡 產 權 人 的 投 資 及 社 會 對 該 等 作 品 的 訴 求 , 因 此 絕 對 合 乎 情 理 。 但 作 品 擁 有 者 若 希 望 延 長 版 權 的 保 障 期 , 以 印 刷 品 為 例 , 將 之 不 斷 改 版 亦 不 失 為 一 可 行 方 法 。

與 專 利 、 商 標 及 工 業 外 觀 設 計 等 其 他 類 別 的 知 識 產 權 不 同 , 版 權 是 一 項 自 動 賦 予 的 權 利 。 本 港 版 權 法 採 用 「 自 動 保 護 制 度 」 , 即 創 作 者 於 完 成 作 品 , 並 經 任 何 形 式 公 開 發 表 後 , 即 自 動 成 為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擁 有 者 , 毋 須 註 冊 或 辦 理 任 何 手 續 , 已 可 受 法 律 保 障 。 而 各 地 作 者 的 作 品 , 或 於 世 界 各 地 首 次 發 表 的 作 品 , 都 可 在 香 港 受 到 版 權 保 障 。

香 港 的 知 識 產 權 法 雖 為 本 地 法 , 但 由 於 不 少 國 際 版 權 公 約 如 保 護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的 《 伯 爾 尼 公 約 》 、 保 護 工 業 產 權 的 《 巴 黎 公 約 》 、 《 國 際 版 權 公 約 》 、 《 日 內 瓦 唱 片 公 約 》 及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的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知 識 產 權 協 議 》 均 適 用 於 香 港

而 各 項 國 際 條 約 亦 規 定 締 約 成 員 國 須 承 認 其 他 成 員 國 國 民 的 知 識 產 權 , 故 本 地 創 作 人 的 作 品 , 除 香 港 外 , 亦 同 時 在 世 界 上 大 部 分 國 家 及 地 區 受 到 保 護 。

此 外 , 世 界 知 識 產 權 組 織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完 成 互 聯 網 公 約 , 而 於 九 七 年 實 施 的 香 港 版 權 條 例 亦 已 包 涵 此 公 約 的 主 要 條 文 , 因 此 於 互 聯 網 上 傳 送 非 授 權 版 權 作 品 , 亦 同 樣 受 到 本 港 及 其 他 成 員 國 禁 止 。

以下資料來自:http://www.ipd.gov.hk/chi/pub_press/publications/hk.htm#cp1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至於演出節目的版權,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怎樣保護版權?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來說,擁有人享有獨有的複製權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申請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以及向侵權者索償。

法例不允許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但在《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後,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刑事制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可最多就每份侵權物品被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4年。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參與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香港亦屬刑事罪行。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被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8年。

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除上述提及的電腦軟件產品外),如該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8個月,屬刑事罪行。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 50 年為止。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有否例外情況?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上百度down歌算係犯法嘅,
如果這樣,點解又無人被拉?it is because實在太多人下載,捉人要好大既成本(eg:法律費、time)加上百度係內地網站,捉人就要同內地o個邊傾,咁多人下載,捉得呢個,就捉5到另一個。
怎才會俾人拉?其實非法下載都有機會俾人拉。

2007-03-19 19:09:0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3 · 0 0

真的! 現在那們競爭的社會

有的當舖都掛羊頭賣狗肉 還沒借都講得很好聽

借了之後 難商量 難溝通 被綁住的感覺

其實我也遇到很多那種當舖

自從我找到了 中壢仁寶當舖 之後 那種感覺完全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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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7 23:08: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俊 3 · 0 0

有咩有關的法例?
有個叫版權法



怎 樣 才 算 侵 權 ?
侵 犯 版 權 是 指 : 未 經 版 權 所 有 人 同 意 , 行 使 其 擁 有 的 權 利 及 從 事 與 行 使 該 權 利 相 關 之 商 貿 活 動 。 概 括 而 論 , 侵 犯 版 權 的 情 況 , 可 分 為 直 接 及 間 接 兩 種 。
直 接 侵 權 : 指 抄 襲 ; 複 製 , 如 將 版 權 作 品 的 表 達 語 言 複 製 為 另 一 種 語 言 , 或 作 任 何 改 編 , 包 括 將 傳 統 媒 體 複 製 為 非 形 體 媒 體 , 於 互 聯 網 上 載 或 下 載 ; 出 版 抄 襲 品 , 如 出 版 由 二 維 版 權 作 品 複 製 而 成 的 三 維 作 品 。
間 接 侵 權 : 指 將 抄 襲 品 入 口 、 販 賣 、 出 租 或 作 其 他 商 業 用 途 , 以 至 提 供 方 法 、 器 具 或 地 方 作 侵 犯 版 權 的 行 為 。
以 直 接 侵 權 的 情 況 而 論 , 所 謂 抄 襲 , 並 不 一 定 是 跟 原 作 完 全 相 同 的 , 只 要 某 項 作 品 的 實 質 部 分 被 採 用 , 便 算 侵 犯 版 權 。 這 是 關 乎 質 而 非 量 的 問 題 。 也 就 是 說 , 即 使 原 作 只 有 一 句 被 抄 襲 , 抄 襲 者 已 算 侵 犯 了 別 人 的 版 權 了 。
至 於 間 接 侵 權 , 其 成 立 條 件 則 是 : 侵 權 者 明 知 所 處 理 的 物 件 是 侵 犯 他 人 版 權 的 , 而 為 交 易 的 目 的 (包 括 出 租 、 出 口 及 進 口 )存 有 該 等 物 件 。 所 謂 「 明 知 故 犯 」 , 是 以 客 觀 標 準 衡 量 的 , 即 只 要 侵 權 者 知 道 一 些 對 一 般 人 而 言 足 以 表 明 該 商 品 是 抄 襲 品 的 事 情 , 便 算 在 知 情 情 況 下 侵 犯 版 權 了 。
正 常 情 況 下 , 只 要 徵 求 作 者 同 意 , 便 可 合 法 複 製 其 作 品 。 但 必 須 釐 清 的 是 , 若 作 品 是 於 下 列 特 殊 情 況 誕 生 的 , 則 其 版 權 便 很 可 能 不 屬 於 原 創 人 , 要 行 使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 便 須 直 接 洽 詢 版 權 的 真 正 擁 有 者 。
1. 僱 員 作 品 若 作 品 是 一 名 僱 員 受 僱 期 間 為 工 作 而 創 作 的 , 除 非 僱 主 與 僱 員 另 有 協 議 , 否 則 該 作 品 的 版 權 歸 僱 主 所 有 。 假 如 作 品 日 後 被 利 用 的 方 式 是 僱 主 和 僱 員 於 製 作 該 作 品 時 未 能 預 料 到 的 , 則 僱 員 可 以 於 該 作 品 被 利 用 時 , 獲 僱 主 給 予 一 些 酬 勞 。
2. 委 託 作 品
若 作 品 是 作 者 受 他 人 委 託 而 創 作 的 , 而 雙 方 事 前 又 沒 訂 立 任 何 協 議 , 清 楚 列 明 該 作 品 完 成 後 版 權 誰 屬 及 其 有 效 期 之 長 短 , 則 作 品 的 版 權 屬 於 作 者 , 但 委 託 一 方 則 擁 有 雙 方 在 委 託 製 作 作 品 時 能 合 理 預 料 利 用 此 作 品 的 目 的 的 專 用 特 許 。
3. 版 權 轉 讓 或 出 售
為 了 在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權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間 取 得 平 衡 , 於 若 干 條 件 規 限 下 , 法 例 容 許 公 眾 人 士 合 理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 例 如 有 限 度 複 印 學 術 論 文 等 作 私 人 學 習 或 研 究 用 途 , 在 評 論 中 引 用 他 人 的 作 品 , 在 時 事 報 導 中 引 用 報 刊 報 導 , 教 育 機 構 、 圖 書 館 、 檔 案 室 以 及 公 共 行 政 上 使 用 版 權 作 品 等 , 均 屬 合 法 侵 權 行 為 , 與 版 權 條 例 並 無 牴 觸 。
事 實 上 , 版 權 條 例 內 有 關 「 允 許 行 為 」 的 規 定 , 超 逾 五 十 條 , 當 中 列 明 各 種 版 權 雖 在 , 但 使 用 時 仍 不 會 侵 權 的 情 況 。 至 於 哪 一 類 作 品 當 納 入 何 種 情 況 處 理 , 條 例 則 無 清 晰 界 定 。 簡 而 言 之 , 「 允 許 行 為 」 通 常 包 括 私 人 及 家 居 用 途 。 而 廣 為 一 般 人 認 同 的 守 則 , 是 使 用 時 不 侵 害 版 權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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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話點解又無人被拉?
打草驚蛇

就好似,警察捉人,看到少少證據
都妳少立即捉

找多d證據先

2007-03-19 14:39:5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DORIS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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