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近看到一件20多歲母同男友虐殺5歲子,全身傷痕,任何人看了都會流眼淚…
判決出來,三年有期徒刑。人命是如此的不值錢,難怪電視報導兒童虐殺如此之多,因為判決都是如此之輕。
請問法學達人們,刑法271條寫得很清楚,檢察官求刑及法官判刑的根據真的是不用合乎法條?如此判決是否合理合法?
2007-03-18 09:12:28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我是初進法律體系的一員,看的是判決書,女方上訴中,男方的沒看到,真是是孔子也哭泣。
2007-03-18 18:26:11 · update #1
1.有兩個前提要先說明,你是說哪一個案子,可以有具體的地方
(哪一縣市)及被告或被害人的名字嗎?這樣好去查判決書
來看,另外你有看過判決書嗎?(看報紙不準)
2.另外你可以思考看看,拿一把刀刺被害人腹部,是殺人未遂
還是傷害罪(如果被害人沒死,三個月後傷勢完全康復),
既然沒有死,為什麼要有殺人未遂這個罪名,死了就是殺人
,沒死就是傷害,為什麼會有殺人未遂的說法?
3.先說明立場,個人還不了解這個案子,也不是人權運動者,
,不是為被告辯護,而是單純就你的說法分析如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除非認定一開始就基於殺害該男童的犯意,而將被害人
虐待到死,否則,會被認為是基於傷害的犯意,而造成死亡的
結果,這就是傷害致死罪,判刑也算重,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4.因此,該案應該是被認定以傷害的犯意,而造成死亡結果的傷
害致死罪,而非一開始就基於殺人犯意的殺人罪,不過這罪
應該就少要七年以上,因此我才說報紙有時候沒有說清楚,因
為依法就不可能判七年以下,因為沒有看到判決書,只能猜測
如果刑期真的只有三年,那可能是母親的男友是被判七年以上
,而母親可能是幫助犯或是別的原因事實,所以判比較輕
再次聲明,我並非認同虐殺男童的行為,但是依法審判的話,
確實可能不是殺人罪而是傷害致死罪(要看詳細的事實才能認定
)
2007-03-18 23:47:52 補充:
那請教您女方的罪名是??
因為我引用的法條傷害致死是七年以上
所以我也很好奇女方起訴的罪名是??
2007-03-18 13:03: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mingo 7 · 0⤊ 0⤋
最好大家去政黨信箱反應,請立委將刑罰改重一點。最近又要選立委了,為求表現,會比較有效。
2007-03-27 05:47:4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不識 3 · 0⤊ 0⤋